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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7 生效日期: 2007-07-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7]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2007年,我省有普通高校毕业生18.7万人,比2006年增加3.5万人,增幅23%,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任务繁重。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责任。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千方百计创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尤其要对就业需求潜力较大的行业和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完善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省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确保顺利完成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
  二、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各类计划和项目
  在认真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的同时,要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6〕20号)要求,精心实施“选调生计划”、“招募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安徽基层计划”等具有安徽特色的项目,逐步扩大项目规模和服务范围。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启动地方项目,努力探索政府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新机制。抓紧制定 “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办法,引导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争取通过3―5年的努力,实现每个村和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三、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
  落实相关费用减免和小额贷款政策,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创造条件,加快毕业生就业创业基地建设。高校毕业生在基层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给予25%的财政贴息。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待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和临时救助制度,把待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服务援助体系。加大对就业困难的贫困学生帮扶力度,对“零就业”家庭毕业生要逐户逐人登记,重点帮助。
  省、市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要有不低于当年录用计划总量1/3的比例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四、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
  要建立共享、规范、安全、高效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坚持以校园市场为主体,支持区域性、行业性、高校间各类协作市场和常设市场建设,促进校园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资源共享。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需求信息收集、发布机制,形成省、市、县、高校和用人单位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
  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规范“双向选择”行为;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抓紧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各地以市为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7年12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各高校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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