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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9 生效日期: 2007-04-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7]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06〕22号),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持续推动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加强领导,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的消防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加强消防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相关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的责任体系,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要把公共消防安全作为衡量地方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加强督促检查、考核考评,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行政责任监察,推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一步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议消防、解难题、保安全、促发展的作用。要加强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将消防业务经费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纳入预算给予保障,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消防业务经费预算,逐步加大投入,确保消防事业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认真组织实施,推进“十一五”消防规划的有效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制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强化运作,务求实效,推动我省消防工作水平和火灾防控能力的提升。要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大投入,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深化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欠账的地方,要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方面建设,尽快还清旧账。今年,城市消火栓欠账要减少80%,省级重点镇(中心镇)的欠账要减少70%,各类消防站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达到50%,普通消防中队特勤装备器材配备率达到80%。在新建城区、开发区、工业区以及旧城改造中,要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确保不欠新账。要加强对已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可用。要加快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发展步伐,建立和完善适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建队体制、管理办法和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构建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体、地方政府消防力量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民间消防组织和消防保安队伍为基础的消防力量体系。2007年,各地合同制消防队伍和个人防护装备以及招收消防文职人员等项工作都要有新的进展。
  三、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城市社区和农村是我省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各地各部门要把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福建”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抓好城市社区消防组织、工作制度、宣传教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档案建设等工作。要注重发挥城市社区警务室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依靠社区保安队、联防组织和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社区治安志愿者等资源做好社区消防工作。要把农村消防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加强农村消防组织、消防规划、基础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建设,逐步规范农村消防管理。要结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规划、人居环境治理,加强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改善农村防火安全条件。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示范乡村”和“消防安全模范社区”创建活动,年内评选一批省级“消防安全示范乡村”和“消防安全模范社区”。
  四、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最大限度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地各部门要在去年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从4月1日(省公安厅已作部署)至8月31日,分排查、核查和验收三个阶段,重点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建筑、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以及大跨度钢结构通用厂(库)房、功能复杂的多产权建筑、人员密集棚户区、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等单位和场所。各地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机制,通过健全火灾隐患举报查处、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隐患整改责任等机制,做到火灾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整改,坚决将火灾隐患真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要重视做好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落实整治工作职责,安监、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监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造册,汇总后报送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对存在“老大难”火灾隐患的,继续实施政府挂牌督办。要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违反消防法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权加大执法力度,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责令停业的要责令停业,该传唤的要传唤,该拘留的要拘留,有效形成监管合力。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大力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各地各部门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工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会制度。各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单位要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上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在城乡全方位多形式宣传消防法法规和防火灭火常识。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各级科技、司法、劳动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少工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五五”普法、“三下乡”、就业培训教育工作内容。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销售人员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工种人员的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和规范由中介机构培训、消防部门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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