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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9 生效日期: 2007-04-1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7]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切实加强我市工业建设用地管理,实现工业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明确重要意义。我市正处于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多区域合作、多机遇重叠的发展新兴机遇。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优化我市土地资源配置,缓解用地紧张矛盾,为中小企业搭建发展平台,解决中小工业企业用地难问题的有效手段;是培育优势行业,促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加快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促进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和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以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为依托,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企业发展,逐步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2007年全市新建标准厂房面积约40万平方米;2008―2010年,全市年均新建标准厂房面积约20万平方米。到2010年底,全市累计建成标准厂房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标准厂房入驻率达到70%以上。
  二、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基本要求
  (一)范围界定。本意见所适用的标准厂房是指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具有开放性、经济性和环保性等明显优点。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在本意见范畴。
  (二)规划要求。标准厂房建设规划要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聚、土地集约”的总体要求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配套、分块实施”的开发建设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结合区域经济和产业特色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力求园区功能完备、设施配套,并与周边城市(镇)建设风格和谐融合。
  (三)建设标准。每处标准厂房原则上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鼓励建设二层或多层标准厂房,建筑容积率要达到1.0及以上,绿地率控制在30%以下。凡投资总额低于200万元或注册资本小于1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不实行单独供地,其所需生产经营场所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方式予以解决。专门规划的标准厂房区域,要重视搞好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安全、消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满足入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四)开发模式。统一规划的标准厂房新增的建设用地要通过“招拍挂”出让确定业主,建成的标准厂房可出售或出租。标准厂房建成后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对由多个投资主体共同建设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要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坚决杜绝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绿化、卫生、治安和消防等推行物业化管理。
  (五)土地来源。标准厂房建设所需土地,主要通过盘活存量土地、新增建设用地等途径解决。新增建设用地作为工业标准厂房使用的,依法公开“招拍挂”确定业主。加大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力度,对工业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且尚未动工建设的,按《南宁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南宁市政府令第1号)收取土地闲置费;对超过两年尚未开工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所回收的工业用地优先用于标准厂房建设。
  三、鼓励建设标准厂房
  (一)实行手续办理优先。凡新建标准厂房的,不论投资主体,一律享受“五优先”,即优先审批、优先供地、优先规划、优先设计、优先施工。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证。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加强协作、强化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全市标准厂房建设顺利有序推进。
  (二)给予财政补贴扶持。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社会资金投入标准厂房建设,“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根据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计划建设具体情况,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第一层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二层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三层及以上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标准厂房补助资金每年结算一次,由投资者提出申请,标准厂房所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市经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兑现。
  (三)实行建设规费减免。标准厂房第二层起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支持配套设施建设。参与多幢标准厂房建设的投资业主,可以按本意见第5条的控制标准,在标准厂房规划用地内按总用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10%控制建设配套设施。
  (五)鼓励企业挖潜建设标准厂房。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加层加高建设标准厂房。对利用非行政划拨的存量土地单层厂房翻建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金,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房产证,允许转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等。鼓励分布在“城中厂”的企业异地搬迁入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标准厂房,原厂区土地优先纳入市土地收购储备,通过“招拍挂”所得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优先返还企业作搬迁经费。
  四、引导和推动企业使用标准厂房
  (一)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标准厂房的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受益地财政要对购买新建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购买面积以5~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第一、第二年每月1~5元/平方米的补助。受益地财政对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的补贴按年发放,年底结算。
  (二)促进业主招商引资。凡业主利用标准厂房引进生产型企业,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到位并投产的,可由受益地财政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更优惠的补贴标准鼓励企业购买、租用标准厂房。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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