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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价局价格举报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8 生效日期: 2007-04-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举发[2007]56号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价格举报工作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陕西省物价局价格举报工作程序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价格举报工作程序,提高价格举报工作效率,维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规定。
  一、省物价局的价格投诉、举报工作由省价格举报中心负责。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接到的价格举报件(指举报信、电子邮件和举报电话记录等,下同。)转交价格举报中心统一受理。
  二、举报受理。价格举报电话平时由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值守,重大节假日由价格举报中心和物价检查所领导值守。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恪守工作职责,认真作好记录,重大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以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的举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即填写《价格举报(信访)登记表》。
  举报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三)举报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及结果;
  (四)举报的相关证据;
  (五)举报的请求事项。
  值班人员在受理举报时,对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或属于价格举报不予受理范围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及时通知举报人。来电、来访咨询价格法法规、政策,接待人员无法提供详尽、准确解答的,可转交局相关处室、单位负责解答。
  价格举报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保密。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接受媒体调查、采访。
  三、举报件的交办和转办。举报件的交办由价格举报中心根据检查分工交物价检查所相关检查科室进行查处,遇到分工不明的,由物价检查所长负责协调。未经价格举报中心受理、登记、交办的举报案件,各科室不得自行查处。未经局领导批准,价格举报中心不得查处举报案件。
  价格举报中心应在受理价格举报当日将《价格举报(信访)登记表》第二联及相关资料送物价检查所有关科室。承办科室负责人应在《价格举报(信访)登记表》上签字。
  举报案件属重大或紧急事件的,价格举报中心应将案件直接交给物价检查所主管副所长安排处理。
  属市、区物价部门业务范畴的价格举报案件,由价格举报中心填写举报案件转办函,当日邮递有关市、区。对上级转办的价格举报案件,原则上不得转交地市处理,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可移交地市查处。
  四、举报件的办理。物价检查所承办科室应在收到举报件5日内向举报人取得联系,核实有关情况。对举报案件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执行。当发现被举报的单位无法查找时,有关科室应及时将举报件退还价格举报中心。
  对举报的问题,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应立即立案查处。
  五、举报件的办理时限。对一般价格举报案件,物价检查所承办科室自接到转办或交办之日起,应在60日内办理完毕;案情重大且情况复杂的举报案件,经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主管领导分别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物价检查所承办科室应将延期理由通知举报人;对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价格举报案件,物价检查所承办科室应在接办之日起60日内办结。价格举报中心应经常了解转办、交办案件办理情况,可在规定办结期限前7日向物价检查所承办科室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进行催办。
  六、办理结果反馈和案卷存档。物价检查所承办科室要认真填写《价格举报案件办结归档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向举报人或转办单位反馈,同时,要将《价格举报案件办结归档表》、证据材料、退款票据复印件、举报材料统一交价格举报中心存档。价格举报中心在收到结案材料后,及时给物价检查所有关科室办理结案回执。
  价格举报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要求,做好价格举报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价格举报案件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价格举报中心每月底将当月受理举报案件和结案的情况进行整理,并在物价检查所所务会上予以通报。
  七、本规定自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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