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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8 生效日期: 2007-04-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意见》已经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意见

  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就业问题,是“民生工程”的第一号工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和必然要求。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发〔2006〕3号)确定了我市积极就业政策的总体框架。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压力将会持续增加,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 05〕21号)精神,做好新时期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就业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就业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全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努力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并举的战略,努力扩大就业
  (二)加快经济发展,以发展促进就业。在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新型工业重镇、区域商贸中心、文化旅游胜地、开放港口城市”的战略中,坚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加快发展与扩大就业并重,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牢固树立发展意识,依靠发展不断扩大就业容量,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问题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中小型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三)推动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和支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创业;鼓励支持各类经营型、管理型、科技型人才与市场结合,创办、领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鼓励支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充分利用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实现自主创业;鼓励支持城乡居民发展家庭作坊式的小规模生产加工,带动千家万户自主创业;鼓励支持广大农民通过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种非农产业创业致富;鼓励支持农村基层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带头创业、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保持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为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贡献经验、才智和力量;鼓励支持各级党政机关人员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辞职经商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落实免费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大力推动全民创业。
  (四)加强劳务输出,以转移扩大就业。要充分调动政府职能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劳务输出的积极性,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务输出经济实体,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扩大跨地区劳务合作。积极创建劳务输出品牌基地,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管理和维护权益“一条龙”服务。
  (五)实施岗位对接,以园区吸纳就业。积极发挥工业园区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加大政策扶持,落实好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提高工业园区就业容量。在工业园区建立劳动保障平台,建立工业园区企业用工登记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力资源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工业园区管委会通报当地劳动力资源信息,广泛收集园区企业技能岗位信息,为用工对接提供快速便捷的就业服务;实施工业园区技能岗位对接工程,根据工业园区用工需要,不定期举办专项招聘活动,为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合格的技能劳动者。
  三、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稳定就业
  (六)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职工安居乐业需要具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困难企业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转制改革、增强活力、开拓市场、加强管理、扭亏增盈求发展上,不能简单地“买断”关系将职工推向社会。凡不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的,不得随意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在职员工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天向当地政府报告。对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采取专项政策措施,稳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要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监督指导,有效防止失业对社会的冲击。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以及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七)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到2008年,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2%以上。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动态管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启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计划,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与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加强工资支付及社会保险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将创建活动推向深入。
  (八)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监督机制,帮助并指导企业改善员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力争用2年时间实现各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全覆盖。加强工资价位指导工作,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发展而稳步提高。
  (九)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和机制,健全劳动监察组织网络,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继续完善劳动监察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及举报奖励制度,利用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和权利救济渠道。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在企业集中的城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尽快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
  (十)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工作。进一步规范信访接待办法,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对发现的隐患认真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实施培训就业
  (十一)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依托“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政府资助培养紧缺技能人才。实施“首席技师”计划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计划,健全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
  (十二)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利用一切培训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自办、合办、协办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同时,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社会招投标等市场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积极为有就业渠道的企业定向培养技能人才。
  (十三)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小额贷款、开业指导、税费减免紧密结合,通过“扶持一人创业,带动一批人就业”的“1+X”创业培训模式,形成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立公共实训中心,使其成为有创业愿望人员的创业平台和中小企业的“孵化器”,打造一大批自主创业的小老板。
  (十四)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紧密结合市场需求特别是工业园区用工需求,积极实施“金蓝领”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探索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或实训基地,各地要整合社会培训资源,发挥各类培训机构作用,本着“政府补贴、机构组织、个人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以“两后生”(初中和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在校学习且未就业)、退伍兵为重点对象,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为重点对象(含原籍户口在农村的中专、技校毕业生),开展劳务输出培训;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为重点对象(含市内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和外市来我市进城就业的务工人员,包括在市内工业园内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十五)积极开展工业园区用工培训。发挥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将“富余劳动力”+“订单式培训”+“企业用工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行企业、劳动者、培训机构“三位一体”的培训模式,推行“订单式”、“定向式”、“特色班”和“校企合作”、“乡企合作”等培训形式,向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合格的技能劳动者。继续实施工业园区技工定向培训计划,逐步扩大技工学校定向招收农村贫困学生规模,对农村家庭平均收入1000元以下的贫困家庭子女入读技工学校,政府给予扶贫补助,毕业后全部定向输送安置到本市工业园区。
  (十六)开发、利用和整合培训资源。政府在开展培训招投标时,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训练中心(或培训中心)、技工学校、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培训机构,再就业培训基地,教育等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等培训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引导、支持各类培训组织发展壮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开展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基地,承担培训任务。建立培训补贴、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和职工队伍。
  五、继续推进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行动,搞好安置就业
  (十七)健全和完善就业困难群体政府托底机制。继续实行政府购买岗位做法,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发展社区就业和社会服务业。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和企业后勤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
  (十八)实行对就业困难群体用工倾斜政策。企业要制定合理的用工条件和用工标准,对非技术性岗位,招工条件应突出求职者的爱岗敬业和诚实肯干的工作精神,不得设置性别和年龄等方面的歧视条件,通过社会各界和求职者自己努力,使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状况有明显的改变。
  (十九)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承诺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发放“零就业家庭”咨询投诉卡,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免费培训、免费职业介绍、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零就业家庭”成员可通过“12333”劳动保障电话进行投诉。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7个工作日内落实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100%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安置的,不再列入就业援助对象。
  六、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和创业的扶持政策,坚持激励就业
  (二十)进一步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扩大到退役士兵,将就业困难群体的范围扩大到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二十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创办各类小企业,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按规定兑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发放规模,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完善和落实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自主创业。
  (二十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大量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商贸、服务、小型加工等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二十三)激发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的积极性。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增强他们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四)统筹城乡就业,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继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尊重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享有城市职工的同等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将农民工的户籍管理、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作用,认真开展劳动资源情况和就业失业情况等摸底调查,调查资料录入微机,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各项基础台帐。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展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建立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就业信息网络,实现“一点登录,多点共享”的功能,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落实好机构、人员、场所和经费问题,实现就业服务工作向基层延伸。
  七、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实行保障就业
  (二十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从高度关注民生的高度,完善就业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党政组织的一号工程来抓,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专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市政府已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目标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二十七)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层层分解任务,签订责任状,把目标管理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检验经济增长质量、社会发展效果的重要指标。各地要实行按月调度、按季通报、年中督查、年终考核的制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地方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对典型经验及时予以推广。
  (二十八)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实行联动,统筹城乡就业,解决劳动力市场分割的问题,从而形成促进就业的工作合力;劳动保障、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实行联动,有效整合培训资源,从而形成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的工作局面。
  (二十九)加大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安排好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按规定搞好地方财政配套。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做到家喻户晓。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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