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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卫设施设备拆除或报废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4-17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7]18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卫设施设备拆除或报废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环卫设施设备拆除或报废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我市环卫基础设施和设备的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环卫设施主要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卫办公场所,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公厕、民厕,垃圾中转站,环卫工人休息室和工具房等环卫基础设施。环卫设备主要包括各种车辆、较大型环卫作业工具、其它除环卫设施外被列入固定资产帐目的设备。
  二、管理规程
  拆除、报废环卫设施设备工作实行核准制度,最终核准单位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具体核准程序为:
  (一)环卫设施拆除的核准
  1.需拆除环卫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拆除单位)向该设施所在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环卫设施拆除申请核准表》,并提交详细拆除方案(包括重建预留位置),由区环卫部门进行初步审定。
  2.区环卫部门将申请单位填写的《环卫设施拆除申请核准表》,连同经初步审定的拆除方案上报市市容环卫局进行核准。
  3.核准通过的,通知申请拆除单位按照核准的金额到指定地点缴纳重置补偿金后,市市容环卫局签发核准件。
  4.核准未通过的,市市容环卫局告知原因,连同申报材料一起返还区环卫部门。
  5.市市容环卫局和区环卫部门要分别建立环卫设施拆除档案,年终进行汇总。
  (二)环卫设施设备报废的核准
  1.需报废环卫设施设备的区环卫部门向市市容环卫局提出申请,填写《环卫设施设备报废申请表》,并提交详细的报废环卫设施设备的处置方案。
  2.经市市容环卫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废,并按照国有资产核销程序进行核销。
  3.市市容环卫局和区环卫部门要分别建立环卫设施设备报废档案,年终进行汇总。
  三、重置补偿金的管理
  (一)申请拆除单位必须按照标准缴纳重置补偿金。
  (二)重置补偿金全部进入市财政设立的专用账户存储,专款专用于环卫设施的重建。
  (三)市市容环卫局对重建的环卫设施的样式、规模、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重置补偿金返还区环卫部门组织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环卫主管部门及环卫设施设备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环卫设施设备的国有资产性质,切实加强对环卫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杜绝私自拆除、报废环卫设施设备情况的发生。对监管不力,或不经过正规的核准程序,私自与拆除单位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或单位,将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重建的环卫设施要科学选择位置,面积合理,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具体方案由市市容环卫局和区环卫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重建的环卫设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四)环卫设施的重建工作,由各区环卫部门组织实施,重建方案(包括位置、标准、面积等)必须经市市容环卫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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