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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单位、居民区自运生活垃圾及装修垃圾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4-17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7]1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单位、居民区自运生活垃圾及装修垃圾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单位、居民区自运生活垃圾及装修垃圾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单位、居民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自行组织运输行为的管理,规范自运行为,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自运,是指产生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或居民区自行负责将产生的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运输到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或硬垃圾场的活动。
  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自运的管理,各城区、开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自运的日常管理。
  三、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自运应具备的条件
  (一)单位或居民区物业管理部门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
  (三)具有符合要求和法规约束力的处置合同,倾卸垃圾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或硬垃圾场必须经市市容环卫局认可。
  四、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自运的审批
  申请自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或居民区,必须到本辖区环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市市容环卫局环卫处备案。申请自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或居民区物业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审批表;
  (二)单位名称、性质、法人代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有关产权或者使用权等证明材料;
  (四)车辆行驶证;
  (五)车辆、设备设置的数量符合生活垃圾、装修垃圾日产日清的需要;
  (六)与市市容环卫局认可的生活垃圾处理场、硬垃圾场签订的处置协议。
  五、运输设备要求
  (一)运输车辆必须为机动车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为全封闭的垃圾挤压车;运输装修垃圾的车辆为金属上盖全封闭的自卸车,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运输车辆外部应当喷涂统一的标识,具体表述为“×××单位(或居民区)生活垃圾(或装修垃圾)运输车”;
  (三)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四)运输过程中严禁暴露、超高和撒落,严禁乱倒乱卸。
  六、自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和居民区物业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
  七、自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和居民区物业公司要建立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运输台帐,准确、详实地记录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运输和处理情况,以备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统计。
  八、实施自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和居民区物业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运至被许可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或硬垃圾场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变更处置去向。
  九、自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审批实行年度制,当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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