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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6 生效日期: 2007-04-16
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0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12号文件”是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市、区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一份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各区县要结合规划管理实际,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二、已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区县,要依据“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调整和规范;未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区县,应尽快按“12号文件”的要求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三、各区县要及时总结和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运行情况,市政府将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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