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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3 生效日期: 2007-04-1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7]4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4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精神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有效解决当前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交通部文件精神,以确保国家公路养路费及时、足额、有序征缴为中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1.坚持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严格整治与社会可接受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宣传先行与稳步推进相结合原则。
  (二)工作目标
  积极保护、鼓励合法道路运输,坚决遏制、打击漏逃公路养路费行为,建立健康、规范的公路养路费征缴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公路运输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自治区公路交通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主要工作
  (一)重新测算和核定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
  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交通部文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选取一定数量的具有健全运输计划、统计资料和财务管理体系,并能够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经营性运输企业,按照其平均营运收入的12%至15%提出我区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调整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备案。
  (二)调研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第25条:“对于城乡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和居民个人新购车辆,3年内减半征收养路费、各种车辆管理费、附加费”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按照调研结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交通部文件精神,提出我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调整和完善公路养路费征收政策规定。
  由自治区交通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对国务院办公厅和交通部文件中有关调整机动车缴费时间、统一滞纳金计征方法、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计量以及统一调驻机动车管理等内容,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同时针对近年来公路养路费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一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治理整顿公路养路费征缴秩序。
  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成立治理整顿公路养路费征缴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对享受“减半征收公路养路费”政策已满3年的机动车恢复全费征收。同时开展挂靠机动车专项治理整顿行动,纠正机动车挂靠行为,确保机动车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和公路养路费的缴纳地保持一致。
  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落实。要严明纪律、整顿队伍、规范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等信访事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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