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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哈尔滨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6 生效日期: 2003-03-26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发〔200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交通局、建设局、公安局制定的《哈尔滨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号)精神,深入开展全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治理整顿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各种摊派行为和道路收费站点,加强涉及机动车辆各种收费的规范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充分发挥机动车辆和道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减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运输和出行负担,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取消不符合规定向机动车辆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涉及上述收费或罚款项目进行清理,认真审核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标准、执行期限和适用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取消;对超标准的要降下来;对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向社会公布;对各种摊派一律取消。 
  (二)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应予撤销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不得将应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变相收费或转移到其他收费站点收费;对收费站位置不符合规定或者影响道路交通运输畅通的,要进行调整;对符合保留条件的道路收费站点要重新进行登记,核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逐级上报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要认真清理整顿已经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对按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已满的,要立即停止收费。 
  (三)综合治理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违规执法问题。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涉及机动车辆各种收费违规执法问题的综合治理。重点治理擅自收取车辆通行费和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乱罚款、重复罚款、罚款不开票据、少开多收、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以罚代纠、只罚不纠、以罚代管,扣驾驶证不开暂扣证,实施行政处罚不履行规定程序及在行政执法中勒、拿、卡、要等问题。 
  (四)整顿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全面整顿。重点治理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强制机动车辆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对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重复检测和重复收费、定期检测时搭车收费、只收钱不检测、乱检测、乱收费;强制推销车辆附加装置、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及保险等;违反有关规定,强制参加培训、咨询等活动,强制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身体检查、强制机动车辆到指定检测点检测等问题。同时,取消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从现在起到4月底) 
  1、清理涉及机动车辆各种收费项目。各地区、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现有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进行清理,将符合规定的项目及有关批准文件于4月初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负办)。市减负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省审定。经省审定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2、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各地区、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后,将符合保留条件的收费站点情况及有关材料于4月底前报市减负办。市减负办与市有关部门对收费站点进行审核后,报省重新审批(交通部门主管的收费站点,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减负办进行审核后,报省审批;城建部门主管的收费站点,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减负办审核后,报省审批)。经重新审批的收费站点,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未经重新审批的收费站点一律取消。 
  3、整顿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各地区、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整顿登记后,将符合保留条件的检测站情况及有关材料于4月底前报市减负办,由市减负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对合格的报省审核。对经省审核同意的站点,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专项检查阶段(5月初至6月底) 
  由市减负办负责,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有关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收费站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违规执法问题,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治理整顿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整改。 
  (三)组织验收阶段(7月份) 
  各区、县(市)减负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市减负办提出申请。市减负办从7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及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另发),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在全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指派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抽调精干人员,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确保我市治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责任,认真抓好治理整顿工作。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覆盖面广,涉及的部门较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市)政府和市交通局、公安局、建设局等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要求和责任,按照“全面清理整顿、严格规范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监督检查”的工作思路,采取果断措施,切实抓好治理整顿工作。 
  (三)严格管理,加强制度化建设。要严格执行涉及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今后,市内收费公路、城市收费道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非国道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交通、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收费站,公安、林业(森工)、农垦、防疫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检查站,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减负办进行审核后,报省审批。对经批准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收费站、检查站要建立健全收费资金监管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各项工作制度,精简人员,杜绝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等问题;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效的收费证和检查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收费、检查和罚款任务。各收费站、检查站要公布设站的政府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和监督电话等项内容。 
  各机动车辆安全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站点要与主管部门脱钩,实行政企分开,主管部门不得参与经营。同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要公布设站的审批文件、检测项目、检测流程、收费标准等内容,加强对检测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时,对已经接受公安部门安全性能检测并且不超过规定时间的检测项目要给予免检并相应核减检测费用。 
  (四)加强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规范管理。一是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分别上交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凭证。二是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要在目录管理基础上实行公告制度,定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监督电话。对经批准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固定收费站、检查站实行集中公告制度。三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及机动车辆各项收费行政管理和执法的监督,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严肃处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各种摊派和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乱设收费站、检查站等问题。同时,要大力推进涉及机动车辆收费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严格执行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五)加强治理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减负办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级交通、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情况反馈等相关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认真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倾听企业和群众呼声,解决好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结合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树部门和行业新风”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表扬和推广典型经验,对违反有关规定且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对治理整顿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以至影响国家和省对我市治理整顿工作验收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经贸委 
市交通局 
市建设局 
市公安局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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