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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 2007-04-1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沈阳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汲取“4.06”沈阳汽车配件中心市场等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4月8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张文岳省长关于“立即进行一次认真的、负责任的消防安全大检查,查找隐患、消除隐患”和李英杰市长关于“立即在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查找隐患,进行整改,态度要坚决,措施要管用,责任要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批示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工作会议部署,举全市之力抓好做实消防安全工作,切实扭转火灾事故频发的局面,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和担任,成员为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4月8日至5月31日)。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在去年以来开展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上,对普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深入排查确认,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列入此次整治范围,由市、区两级政府挂牌督办。
  (二)整治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政府挂牌督办的严重火灾隐患单位,要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整治;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存险单位进行整改;市政府对整治工作适时进行督察督办。
  (三)抽查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存在火灾隐患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责令停业进行整改。
  四、检查整治重点和突出问题
  (一)检查整治的重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宾馆、酒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集生产、储存、经营与员工宿舍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小化工、小炼油、小作坊等“七小”场所;油库、加油(气)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规模较大的各类经营场所。
  (二)解决的突出问题:
  1?苯饩龉潭ㄏ?防设施形同虚设的问题。要对报警、喷淋、防排烟等固定消防设施逐系统、逐单位、逐项检查,对自动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防火分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严格依法跟踪整改。要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安全标准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规定》,强力推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2?苯饩龌鹪趾稍毓?大的问题。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特别是建在超大面积、超大空间、超大储存商场、市场内的仓库,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把仓库迁移出去。
  3?苯饩銎?源进入商场、市场的问题。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务必要干净彻底地一次性解决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问题,跟踪督促检查,坚决防止反弹。
  4?苯饩鱿?防车通道不畅的问题。要重点解决大型商场、市场周边道路不畅的问题,规划、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彻底打通消防车通道,为灭火救援创造良好条件。
  五、检查整治方法
  (一)在检查整治中,坚持自查自改、边查边改的原则,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重点抽查。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点抽查和督察督办结合起来。
  (二)要把自去年冬季以来开展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中发现的隐患与此次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结合起来,对火灾隐患逐一进行重新确认,特别是要认定火灾隐患的存在部位、性质、危险程度、违反消防法规的具体情节,以及需要确定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的级别。
  (三)在整改过程中,要实行各级政府包块、各主管部门包线、各责任单位包落实、专业部门对整改情况包监管到位,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形成火灾隐患整改的联动机制。
  六、检查整治措施
  (一)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对于超过检测使用期限的,一律进行一次复检;对各类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不合格的,一律停业整改;对于其他场所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
  (二)对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三)对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限期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六)对建筑消防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责令立即改正。
  (七)对存在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必须予以停产停业;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八)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七小”场所,责令停产停业。
  七、检查整治要求
  (一)高度重视,态度坚决。消防工作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检查要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整改要态度坚决,不拖延、不变通、不手软。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该停的停、该关的关、该封的封。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察。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在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中,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检查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要适时对检查整改活动进行督察,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各位分管副市长按照各自分管战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本战线的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工作,确保不出现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
  (三)方法得当,措施有效。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改、标本兼治的原则,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火灾隐患的彻底整改。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动员各方力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报道整治成果,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态势,为大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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