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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 2007-07-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此外,对本实施办法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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