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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0 生效日期: 2007-04-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7]32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将基本解决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列入2007年为民办的八件实事之一,向社会进行了公开承诺。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已改制破产和正在改制破产的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包括企业批准改制之日或法院宣布破产之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按内退方式安置的人员以及尚未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中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属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恢复为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
  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缴费,其中:企业或财政缴纳一次性风险调节金3578元;剩余部分由个人逐年缴纳或一次性趸缴。
  三、资金筹集和分担办法
  (一)一次性风险调节金按以下办法筹集:
  1、已改制破产或正在改制破产且无缴费能力的国有企业,由市财政承担;
  2、正在改制破产并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国有企业,列入改制破产第一清算顺序安排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3、尚未改制破产且无缴费能力的国有企业,由市财政承担;
  4、尚未改制破产但有可变现资产或缴费能力的国有企业,由企业通过变现资产或自筹资金解决;
  5、企业缴费能力短期内难以确定或短期内难以筹集到资金的,可由企业先向财政借款垫缴,随后应尽快筹资还款,无力还款的在改制破产时向财政清偿。
  6、市财政局承担的资金,分3年核拨到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个人应缴的部分按以下办法,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1、一次性缴纳4422元(按黄政发〔2005〕13号文件规定个人历次已缴的部分可以扣除)以后不再缴纳;
  2、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逐年续缴,每年11月30日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缴满4422元以后不再缴纳;
  3、因家庭困难无力缴纳或个人不愿缴纳者,本人提出申请后,允许免缴,但不作为断保,其医保待遇按正常缴费者的5折计算。
  原已按黄政发〔2005〕13号文件参保者,个人缴费可改按以上办法处理。
  四、待遇水平
  参保者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按规定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自理。就医管理和费用报销办法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申报。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所属单位资质证明、财务报表及固定资产帐卡和职工个人档案资料,由市医保中心受理。
  (二)认定。由市国资委、财政局审核单位性质和缴费能力。医保中心审定参保人员、核定缴费额度。
  (三)办理参保手续。根据审定的意见,区别不同情况,缴纳应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六、时间安排
  2007年4月中旬完成调查摸底、宣传发动等工作,4―6月完成申报审核, 9月底前基本完成参保工作。
  七、几个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尚未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全员参保。无力全员参保的,必须优先为退休人员办理参保。
  (二)黄冈城区外的国有企业,按照属地参保的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筹资标准和办法缴费。
  (三)原改制破产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了“医疗补助费”的,若退休人员要求参保,则必须整体进入,且退还“医疗补助费”,由清算组或原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逐年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现为每人每年80元,若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的基础上,再按规定最高报销15万元。
  (五)在企业改制破产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仍按原来参保时的办法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六)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或破产中,应首先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不得向个人发放医疗补助等资金,否则,按违规处理。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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