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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0 生效日期: 2007-04-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7]33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将市直未参保的国有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列入2007年为民办的八件实事之 一,向社会进行了公开承诺。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的范围和对象
  市直未参保的国有困难企业、属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恢复为企业的在职职工及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补贴办法及标准
  符合这次参保范围的对象,将其企业和主管部门作为一个单位整体纳入。市政府对无缴费能力和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一)2007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1995年12月底以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补贴2736元,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发放养老保险手册,后续缴费由企业和个人承担,企业破产、改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二)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中企业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政府给每人补贴10000元,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对企业完全无缴费能力的,政府给每人补贴12000元,其余部分由主管部门和个人共同承担。
  (三)对已参保但长期断保且无能力缴费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比照本条(二)办理。
  (四)对已参保但长期无力缴费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特别困难职工和未参保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特别困难职工,经认定按社保援助办法办理。
  对有缴费能力的企业,政府不予补贴。
  本次补贴办法主要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属一次性的。
  三、资金来源及途径
  (一)政府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分3年到位。
  (二)企业承担的资金,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落实,有资产的,通过变现资产解决;变现有困难的,将资产评估过户作价抵缴养老保险费。属个人承担的由个人缴费。
  四、参保手续的办理及时间要求
  (一)申报。由主管部门牵头,提供所属单位资质证明、财务报表及固定资产帐卡和职工个人档案资料,由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此项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
  (二)认定。由劳动保障、财政、编办、国资委等部门对应纳入参保范围企业的性质、有无缴费能力、职工身份进行审核认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此项工作于5月30日前完成。
  (三)办理参保手续。根据审定的意见,区别不同情况,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参保和退休手续。此项工作于9月30日之前完成。
  五、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到职工切实利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财政、编办、国资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抽调专人,组成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全力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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