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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西宁机场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8 生效日期: 2007-04-08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宁市各出租汽车公司(行):
  根据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和省运管局《关于协调西宁机场出租汽车客运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有关内容,为保证西宁机场出租汽车正常的营运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塑造西宁 机场出租汽车文明服务窗口形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宁机场属西宁市管辖范围内,在西宁机场营运的出租汽车必须服从西宁市运管处和西宁机场的管理。
  二、西宁市车籍(不含市属三县)以外的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西宁机场至西宁市区之间的出租汽车客运业务。
  三、进入西宁机场长期固定经营的出租汽车须经市运管处核准,报民航青海机场公安局备案,临时参与经营的出租汽车必须服从机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按序排队侯客,不得乱停乱放随意揽客。
  四、进入西宁机场长期固定经营的出租汽车必须做到营运手续齐全有效,发动机排气量1.4升以上,营运标志齐全,座套统一,车辆技术性能良好,车辆内外整洁卫生。
  五、必须按机场规定的停车位排队侯客,按顺序接送旅客,自觉维持良好的秩序,自觉维护西宁机场的形象。
  六、驾驶员保持仪表端庄,服装统一,形象良好。必须使用文明用语,主动为旅客装卸行李、开启车门,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七、运管部门和机场公安局每月共同组织一次安全、服务质量分析及培训教育,所有驾驶员必须参加。
  八、运管部门派运政执法人员进驻机场,与机场公安机关共同维护西宁机场出租汽车营运、治安秩序,运管部门负责维持营运秩序,规范经营行为,机场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打击非法揽客,机场交警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查处各类交通违章,指挥参运出租汽车按序排队接送旅客,共同维护好西宁机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协力打造中国夏都出租汽车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二○○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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