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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7 生效日期: 2007-04-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7]2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七日
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辽宁省消防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精神,现对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保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保证消防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制定本地区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最低保障标准,确保消防经费足额投入。
  (二)认真组织编制、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同时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三)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四)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五)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水平,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组建相应的消防队(站)。大力发展地方政府消防力量,组织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确保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不断发展。
  (六)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形势和特点,适时组织消防专项治理活动,建立健全部门各司其职、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的消防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本地区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
  (八)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
  (九)贯彻执行上级政府有关消防工作部署,认真督促、检查、考核下级政府消防工作,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
  (十)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特大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二、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一)公安消防部门
  1.参与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
  2.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3.加强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工作。
  4.加强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
  5.定期开展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定期组织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季节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火灾形势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行业、系统或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6.指导各类消防队伍开展消防活动。
  7.受理火灾报警,组织指挥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8.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等媒体,发布消防公益广告,传播消防安全常识、火场逃生技能等。
  9.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
  1.掌握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情况,将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在组织工程项目论证或初步审查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参加,对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3.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消防队(站)、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三)财政部门
  1.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保证足额投入。
  2.保障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保消防经费在城市维护费中的比例不低于5%,并随城市维护费增长而相应增长。
  4.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配套费足额收支,专款专用。
  5.保证消防装备经费落实,积极筹措资金用于购置消防装备和器材,配足配齐消防抢险救援特种装备。
  6.确保消防培训基地的资金投入,并将此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规划建设部门
  1.配合消防部门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2.根据城镇发展状况,配合消防部门不断修订和完善本地区城镇消防专项规划,指导下级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着重加强近期消防规划,同时加快编制小城镇消防规划。对消防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不予批准。
  3.落实城镇消防规划。按照消防专项规划要求,规划搬迁和改造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企业,改善城镇消防安全条件,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监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情况,查处建筑工程违法行为。严格审查建设单位的消防验收手续,对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5.领导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修建道路以及增加、拆除或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时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6.在审批占用城市道路时,要严格控制集贸市场、商亭、摊区、施工工地、广告牌匾、停车场等占用消防车道(预留出高于消防车的净空高度)、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
  (五)农业部门
  1.督促所属农业部门做好防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农村防火工作进行检查。
  2.在组织实施省部级农村能源重点研究推广项目和农村能源生产、生活节能项目时,对使用和制造秸秆燃气的农民及农民技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秸秆燃气站的施工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在秸秆燃气站的施工监督工作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责令设计单位予以改正。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村的专业消防力量,基本形成覆盖农村的专业灭火救援体系。
  5.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的防火安全意识。
  6.定期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全面掌握农村防火工作常识。
  (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2.在监督检查和审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时,应将取得消防行政许可作为检查和审批条件之一。
  3.结合本部门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或通报、移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七)国土资源和房产部门
  1.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利用土地时,应按消防专项规划要求预留消防站用地。
  2.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登记、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八)民政部门
  1.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安全领导机制和责任制。
  2.指导群众自治组织消防建设工作,在制定社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或促进发展等政策措施时,应将社区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积极推动乡村消防工作。
  3.对养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查验有关消防安全许可内容。对市属养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对所属敬老院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各福利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疏散演练。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养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要督促其整改,不能按期整改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4.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救援工作,调集救援物资,安置受灾群众。
  5.做好消防宣传和火灾预防工作。
  (九)交通部门
  1.掌握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特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救援工作,调集交通工具。
  2.对县以上公路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养护、管理,保证消防道路畅通。
  3.将消防培训内容纳入交通系统行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规划建设各类道路运输场(站)时,严格执行相关的消防规划,确保各类道路运输场(站)的消防安全。
  5.在道路货运企业资质审核、审批中,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或驾驶员、押运员未经消防培训合格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企业和车辆,不予发证。
  (十)广播电视部门
  1.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宣传义务,传播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常识。
  2.在制定本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时,要纳入公益性消防宣传内容。
  3.在市各级新闻媒体开辟消防栏目,定期无偿制作消防专题节目,并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根据需要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十一)文化部门
  1.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促进公益性消防宣传活动,在指导和推进群众文化活动普及与提高中纳入消防宣传教育内容。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地区印刷企业、文化设施和新闻出版设施,存在火灾隐患的,要督促其整改,未能按期整改的,撤销其行政许可;加强对新建印刷企业、文化设施和新闻出版设施的许可管理,对未经公安消防审验合格的,一律不予批准。
  3.严格公共娱乐场所办证审批程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4.对文化艺术、新闻出版行业队伍进行消防教育。
  5.对影剧院、舞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疏散演练;监督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整改情况,不能按期整改的,撤销其行政许可。
  6.定期对文物管理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7.组织文化艺术团体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常识。
  (十二)卫生部门
  1.对所属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疏散演练。
  2.监督存在火灾隐患的所属单位整改情况,对不能按期整改的,撤销其行政许可。
  3.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救援工作,负责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及组织本行政区抢险救援工作。
  4.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指导医疗卫生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三)人防部门
  1.掌握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审批与管理时,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3.参加重特大火灾救援工作。
  (十四)工商部门
  1.协助相关部门在个体工商户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
  2.认真审查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条件,对应取得公安消防审批手续而未取得的,不予登记注册。
  3.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各类市场主体安全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要监督其整改。
  4.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或被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五)教育部门
  1.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要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积极开展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内容,保证学校开设消防课程不少于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时的20%。
  3.定期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演练,市属大中专院校每年不少于1次;中小学生以火场逃生演练为主,每年不少于2次。
  4.审批各类新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时,将通过消防安全验收作为审批条件之一。
  5.落实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整改资金,监督整改。
  6.在法定消防日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十六)综合执法部门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保障消防安全。
  2.对城市道路两侧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设施、商亭、摊点等按职责权限依法予以拆除、清理。
  (十七)质监部门
  1.结合本部门职责,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交、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2.对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3.依法对企事业单位、住宅、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可燃性有害气体报警器实施强制检定。
  4.做好消防工程检测等中介机构计量认证的审验管理工作,对中介机构的检测条件和能力进行不定期检查。
  5.对特殊设备焊接的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十八)劳动保障部门
  1.在就业、上岗前培训时,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其消防安全技能。
  2.在制定培训规划和编制教材中,应包括消防知识、基本消防技能的课程和内容。
  3.将合同制消防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并对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救援工作。
  (十九)供水部门
  1.加强城市消防供水管网、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城市消防供水设施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在消防部门向财政申请资金后,供水部门要及时对其增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
  2.参与城市消防规划,负责对城市消防供水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
  3.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
  4.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确保火场供水量和水压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5.影响消防供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区域内消防重点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制定应急预案。
附件:本溪市消防工作职责考评办法

  为落实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为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考评工作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考评内容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二)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不得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
  (三)各级政府应建立消防经费正常供给机制,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等业务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步加大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的投入。
  (四)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及时进行增建、改建或技术改造。
  (五)各级政府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县(区)和中心镇(重点镇)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伍。
  (六)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各单位依法树立消防安全责任意识,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深入开展社区消防和农村消防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
  (七)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或依法作出决定。
  (八)各级政府应及时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向上一级政府写出调查报告。
  (九)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消防公益性宣传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面向全社会开展消防法律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消防公益性宣传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面向全社会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消防公益性宣传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面向全社会开展消防法律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律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财政部门要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本地区消防经费和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十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十二)质监部门负责对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企事业单位、住宅、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可燃性有害气体报警器实施强制检定。工商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对法律法规明确将消防行政审批作为企业开办前提条件的,应依法严格把关。
  三、考评依据和方法
  依据《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采用自评和考核两种方式对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一)自评每年进行一次。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评。每年12月末前,各级政府应将自评情况报上一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自评情况报同级政府。
  (二)对下一级政府考核由上一级政府组织实施,对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由同级政府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开展考核时,应成立考核组。考核组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评内容和标准,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内容和标准、考评要求、考评时间通知考评对象。
  (四)考核组进行考评时,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对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汇报,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四、考评结果
  (一)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对照考评内容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考评对象对考核组指出的问题,应在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
  (二)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达标,不满60分为不达标。
  (三)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考评结果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考评对象有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报同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五)考核组成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五、有关要求
  (一)被考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不得有编造、伪造、改造、隐匿、损毁有关数据、文书、档案、案卷、簿册、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否则以不达标论处。
  (二)考核组提出纠正错误的意见,被考评单位应及时向考核组反馈纠正、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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