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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7 生效日期: 2007-04-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本溪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溪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单位采购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向本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提出申请,经市采购办批准后,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以下项目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1.货物类。土地、建筑物、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燃料(含取暖用煤、用油)、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网络设备、保安设备、电梯、炊事设备、锅炉、轿车、越野汽车、载客汽车、正版软件。2.工程类。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园林绿化、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修缮装饰工程。3.服务类。印刷、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会议、培训和其他服务。
  三、采购单位采购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须由市直主管部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采购办提出申请,由市采购办根据项目特点对其集中采购综合能力、条件等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以下项目属于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1.货物类。救灾储备物资、防汛储备物资、抗旱储备物资、专用材料、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检测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档案保密设备、专用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专用汽车、船只。2.工程类。项目预算低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本部门办公用房和宿舍的修缮装饰工程。3.服务类。专业咨询和工程设计、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维修。
  四、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1.货物类。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2.工程类。总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3.服务类。经费预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
  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市采购办批准。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低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市采购办批准实行分散采购。
  六、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的采购方式。对规格或者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可以采用协议供货的方法采购。
  七、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市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其中,对集中采购目录可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可在此标准以下进行适当调整。各县(区)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后,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活动的效率及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04〕28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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