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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5 生效日期: 2007-04-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发[2007]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扬府发[2005]147号)的要求,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6年,国务院、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对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满足居民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目标任务。到2010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50%以上,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5%以上,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和医院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服务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二、重点工作
  1、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城市卫生资源的配置与利用向社区倾斜,尽快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布局均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扬州市区原则上按照街道(镇)所辖范围或每3―10万居民的标准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实行独立核算,对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建设以利用现有资源,重组、改造、转换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乡、镇)卫生院和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建成后统一增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服务站的牌子。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150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标准依法分别配建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未按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移交配套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施工、房屋销售的行政许可。
  2、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施和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尽快使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达到基础设施配套、就医环境良好、服务质量一流的要求。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全面实施服务质量管理,确保服务安全。严格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制度,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在社区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培训,依托本地的医学教育资源建立社区卫生人才培训基地,抓紧培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急需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社区护士,规范实施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素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原则上每1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并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鼓励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挂钩联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具备较高业务水平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3、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机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诊疗,提供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卫生咨询等服务。适宜在社区开展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积极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城市计划免疫门诊工作逐步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引导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努力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注重对完成公益卫生目标任务的考核,不得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区为单位实行财务收支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社区卫生服务所需基本药品应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要严格执行现行的药品价格管理规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在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以配供价格销售药品,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差价补贴。
  4、进一步提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质量。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以社区居民为主要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和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以为群众提供最贴心、最实惠、最方便、最能体现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积极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设惠民窗口和惠民病房,为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提供优惠卫生服务,优惠减免的医疗成本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惠民医疗服务进行扶助和捐赠。积极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药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特色服务。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市政府成立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推动全市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把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有效配置资源,落实保障措施;要建立稳定的经费筹措机制,加大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投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施建设配套和人员培训所需的基本经费;要积极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活动。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市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建成后各补助2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命名的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区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一次性补助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标准,补助经费的分担、核定和考核发放办法由卫生、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执行。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2、完善政策,形成合力。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自付比例;慢性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的医药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尽快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联网,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结清社区卫生服务中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就个性化服务和延伸医疗服务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服务时间、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政府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房屋和土地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纳税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3、落实责任,共同推进。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实施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制度,制订吸引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优惠政策措施。建设、规划、房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纳入城市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管理和政策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药品供应商的资质确认及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价格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正面宣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引导群众接受社区卫生服务。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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