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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9 生效日期: 2007-03-29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海府办[2007]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新建项目不断增多,还存在着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布局不合理、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 “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控制污染和防治生态破坏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各司其责,加强协作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重要手段。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好有关法律规定的对环境污染防治及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坚持先评价,后建设,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要加强相互合作、沟通和联系,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工商、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不予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关。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已经成为落实当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包括承包租赁土地、租用楼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餐饮娱乐休闲等活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满足产业政策、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引进可能产生污染、破坏但有配套治理污染设施的项目时,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国家或者省、市规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及自然景观的项目。
  (二)积极推进规划和区域环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凡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都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未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审批部门不予审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批前应按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等综合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我市工业、林业、园林、旅游、矿产资源、交通、农业水利、海洋渔业、市政建设等各项“十一五”专业规划已陆续完成,各部门要尽快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经费,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全市已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园区应当开展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上述各类园区,环保部门一律不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工作。
  三、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环保部门要严格把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强化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及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进行试使用或者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按规定向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生产)。对建设项目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必要时工商部门要依法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已建成使用,且造成环境污染、严重扰民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纳入我市“五五”普法计划,适时开展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法检查为重点的环保执法检查活动,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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