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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8 生效日期: 2007-03-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宁政办[200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宁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3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3.3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5.4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Ⅱ级)
5.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6 紧急处置
5.7 响应终结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7.2 人员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演习演练
7.7 宣教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宁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宁德市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市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工作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督查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2 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对我市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一次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含市政府新闻办)、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经贸委、建设局、水利局、工商局、质监局、宁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宁德海关等组成。
  3.1.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落实省应急指挥部及市政府的决策;
  (2)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向市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3.1.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食物中毒安全事故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对城区饮用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等单位对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城区饮用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市卫生局等单位对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市环保局对水源供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宁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造成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工作;  
  宁德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委宣传部(含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
  其他有关单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3.1.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3.1.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作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应急指挥部及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5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立即组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事故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督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4)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单位牵头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7)综合保障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地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负责维护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助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开展工作并为工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
  (8)信息发布组: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的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应急指挥部讨论确定后,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3.2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市、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本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3.3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宁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宁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区)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为: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农业局负责报送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0593-2870099、2805155传真:2829099。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市、县(市、区)两级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建立畅通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4.2 预警
  4.2.1 日常监管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储存、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b.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
  (3)特殊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应急指挥部讨论确定后,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由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含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单位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市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报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组织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报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市、县(市、区)两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4.3.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4.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4.3.3 报告程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并按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4.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6 报告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知悉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作出初次报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和下级部门上报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4.3.7 初次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造成伤害及死亡人数、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4.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9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意见。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也分为特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其中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宁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5.3.1 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1)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建议或意见,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启动本预案,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3)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以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设区市通报情况;
  (4)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市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
  (5)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必要时及时上报市政府。
  5.3.2 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响应
  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成立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市应急指挥机构开始承担并开始履行职责为止,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部门报告,随时续报情况。
  超出市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4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Ⅱ级)
  5.4.1 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1)立即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按照本预案组织和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专家、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能确定。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案件查办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综合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
  (4)开通与省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5)及时传达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的救援指示,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直到省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开始履行职责为止。
  5.4.2 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响应
  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迅速启动本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成立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续报情况。
  事发地各应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在市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展开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5.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6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7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行动结束后,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救治受害人员,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市有关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7.2 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3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市应急指挥部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6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组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7.7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不应包括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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