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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8 生效日期: 2007-03-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集府[2007]25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农(林)场,各有关单位:
  现将《集美区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集美区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办法

  根据《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为做好辖区居民(含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居民参保总原则及方案
  (一)辖区内符合《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统一向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缴交手续,具体实施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和缴纳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地税发〔2007〕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在校学生外,其他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参保按照“集中申报,分散缴费”的原则,即参保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农(林)场办理参保登记,镇(街)、农(林)场审核后集中向区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地税机关受理后即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数据并制作《厦门市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登记表》,参保居民通过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农(林)场领取《厦门市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登记表》,并到银行办理一卡通缴费手续。各镇(街)、农(林)场劳动保障站汇总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及相关医疗费报销结算。
  二、参保对象
  镇(街)、农(林)场“集中申报”的参保对象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落户集美辖区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3.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落户集美辖区范围,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含在校生,在校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应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三、参保申报流程
  镇(街)、农(林)场负责受理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的登记、审核及集中申报工作。
  (一)受理居民参保登记:镇(街)、农(林)场受理居民参保登记的时间为每年4月6日至5月15日的工作日;每月6至25日的工作日仅办理新生儿参保的登记。有参保意愿的居民(新生儿由监护人代办)应填写《厦门市城镇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农(林)场办理参保登记。
  (二)参保申报:镇(街)、农(林)场汇总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册,填写《厦门市城镇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在每年的4月6日至5月20日的工作日内(新生儿参保申报时间为每月6至25日的工作日)向区地税机关申报参保。
  1.申报方式:网站申报;报盘申报;柜台纸质申报。
  2.审核要求:
  (1)户籍迁入年月:应审核参保居民户籍迁入年月,区分落户本市户籍5年以上及5年以下人员。
  (2)残疾、低保人员身份确认:镇(街)、农(林)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确认本辖区内的本市户籍残疾人;根据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低保户,并组织办理本辖区残疾人、低保户参保申报。
  (三)停保申报:参保单位申报后发现人员申报错误,应及时到柜台或通过网站办理停保申报,避免产生错误的征收账目。
  (四)变更申报:参保人员身份、缴费时段等信息申报错误,应及时填写错误变更表单到地税柜台办理变更申报。
  (五)申报地点:集美区地税局所属集美、杏林办税服务中心(或厦门地税网站)
  四、缴费办法
  1、缴费时段:根据《办法》规定,2007年1月至6月的医疗保险费,在2007年4月至5月申报期一并办理申报并在6月缴纳。因此,2007年参保申报期就有三个时段选择:一是所属期为2007年1月至6月;二是所属期为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即2007缴费年度);三是所属期为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
  2、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按照镇(街)、农(林)场的通知领取《城镇居民及未成年人参保缴费登记表》,并持该表于5月30日前到银行办理一卡通委托扣费。
  3、参保人员应于每年的6月6日前存足扣费款项,地税部门将于每年6月6日至6月20日通过银联从参保人员委托的扣费账户进行扣缴。
  4、以后年度申报问题:参保人员遵循“不变不报”的规则。即参保人员以后年度要继续参保缴费的无需再办理任何手续,只需在每年的6月6日前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即通过银联自动扣缴;若参保人员情况有变,则相应办理如下手续:A.残疾人或低保人员就业的,应于供职单位参保前填写表单到镇(街)、农(林)场等单位办理停保手续(以便供职单位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等手续)。B.低保户或残疾人身份变更的,应及时于每年的4-5月到镇(街)办理变更,若符合《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另按相关规定办理。
  5、新生儿参保缴费:未能于4至5月申报参保的新生儿,应于出生后的三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农(林)场办理参保申报,并在参保当月办理一卡通委托扣费。
  五、社会保障卡制发
  (一)办卡程序及提供制卡资料要求:
  各镇(街)、农(林)场于集中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起,汇总参保人员的制卡资料送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并于送交制卡资料的1个月后,由各镇(街)、农(林)场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须由参保人员提供的制卡资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须在提供的资料上注明“城镇居民医保”或“未成年人医保”字样;
  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相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本人1寸深色有领白底彩照一张(要求参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4612004)提供本人1寸深色有领白底彩照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一张,照片背景为白色,无边框,人像清晰,须着有领的深色衣服,平时经常戴眼镜的,照相时应佩戴眼镜)。
  首次参保的小学生以下(不含小学生)未成年人办理社会保障卡时不提供照片。已领取本市二代身份证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需提供照片。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参保人员在接到镇(街)、农(林)场领卡通知后,须携带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相关镇(街)、农(林)场领卡。
  六、过渡办法:
  过渡办法主要为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员在2007年申报缴费期内参保并缴费后,在2007年1月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领取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待社会保障卡领取后在2007年9月30日前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收费票据,医疗费用清单,就医医疗机构病历或出院小结,到各镇(街)劳动保障站(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由各镇(街)劳动保障站送区社保中心(如果门诊单张发票超过1000元、住院单张发票超过4000元须送市社保中心)审核报销。
  七、各部门及单位职责
  本次征缴工作面广,且参保居民身份复杂(根据参保人员身份不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也有很大不同),为了严格把关,杜绝财政资金流失,同时简化参保征缴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集美区居民医疗保险费登记申报和缴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区财政局负责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工作。
  (三)区民政局及残联负责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受理参保居民登记的单位提供准确的残疾及低保人员清册,协助各受理单位进行身份审核。
  (四)区教育局下属各学校、幼托及辖区内其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各镇(街)、农(林)场分别负责受理未成年人在校生及辖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登记、审核及集中申报工作。
  (五)区地税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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