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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费管理的通知(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1 生效日期: 2007-05-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建管字[2007]13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各监理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护监理企业的正当权益,落实工程建设监理费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等(具体专业工程类别详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工程建设监理费应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二、监理费的缴纳
  各工程监理企业应分别在指定银行设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理费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称监理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分阶段足额缴纳监理费,及时打入监理费专用账户。监理费按以下三阶段缴纳: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前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具体项目分类如下:
  (一)普通住宅工程
  监理业务中标通知书签发、监理业务委托合同签定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付监理费30%;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前付至80%;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合同付清全部监理费。
  (二)高档住宅工程(含精装修)
  监理业务中标通知书签发、监理业务委托合同签定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付监理费30%;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前付至60%;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合同付清全部监理费。
  (三)公共建筑工程
  监理业务中标通知书签发、监理业务委托合同签定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付监理费30%;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前付至50%;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合同付清全部监理费。
  (四)工业建筑工程(不含设备监造、安装及调试等工作内容)
  监理业务中标通知书签发、监理业务委托合同签定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付监理费30%;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前付至80%;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合同付清全部监理费。
  以上4类项目的监理费也可采取每月按工程进度款审批值支付监理费的方式进行,但首付款、主体完工和项目竣工验收前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上述规定。
  (五)其它工程可采取每月按工程进度款审批值支付监理费的方式进行,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应付监理费的30%,每月按工程进度款审批值应支付监理费比例不得低于80%,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合同付清全部监理费。
  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该项费用打入监理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提供相关监理费支付证明。对未提供支付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施工许可手续;监理企业不得在工程主体完工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上签字或盖章。
  三、监理费的支取
  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监理企业正式进场后,凭以下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支取该项费用:
  (一)经备案的监理业务中标通知书、监理业务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监理企业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理费专用银行结算账户”证明(首次办理时提供);
  (三)监理企业开具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监理机构进场证明、开工报告、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资料;
  (五)其它要求资料。
  相关资料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青岛市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出具费用提取凭据,由监理企业支取该项费用。支取数额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监理费的确定及调整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监理业务中标通知书及监理业务委托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应严格在国家规定取费范围内按插值法计取。
  如遇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监理业务委托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变更,按照本规定费率确定工程建设监理费的增减。
  如工程项目超期,未按监理业务委托合同约定工期完工的,监理费应按实际超期工程量进行调整,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协商,另行签订监理业务委托合同或补充协议,并按本规定缴纳和支取监理费。
  五、严禁监理取费压级压价
  工程建设监理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此项费用不得删减。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未按本规定明确此项费用和收费标准及监理费的缴纳、支取和调整等内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相关手续;投标人未按本规定计取监理费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监理企业应以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和企业业绩进行竞争,严禁以相互降低取费价格进行恶性竞争。
  六、严格监理业务委托合同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有关规定签订监理业务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或交易通知书备案时,应同时办理监理业务委托合同备案手续。未严格按本规定明确监理费数额和收费标准及监理费的缴纳、支取和调整等内容的,不予受理相关备案及施工许可手续。
  合同双方不得私下另行签订“私下协议”;不得签订变相压价的“阴阳合同”。
  七、切实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各工程监理企业必须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全面贯彻执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规定,按规定配备、充实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确保人员到位,全面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合法利益,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八、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市整顿规范监理工作联席会议”和市监理协会将定期委托“全市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对监理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将严肃查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在市场主体考核中扣分,并与企业资质申请、招标投标和评优联动;属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的,将清出青岛市建筑市场。同时鼓励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一经查证,对保留真实姓名的举报者将给予奖励,在市场主体考核予以适当加分。
  对检查中发现监理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的,将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在市场主体考核中扣分。
  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的通知》,切实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
  九、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费的监管
  工程建设监理费的监管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建管局监理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区、市监理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并作为考核各区、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内部协调联动,提高工作效能,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工程建设监理费用落实到位。各区、市可按照本通知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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