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4 生效日期: 2007-08-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7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韩长赋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 5元至24元;
  (二)中等城市:1. 2元至18元;
  (三)小城市:0. 9元至14元;
  (四)县城:0. 6元至9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0. 6元至6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七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八)国家和省规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其他土地。”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第九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0日前。税额较大或税额较小的可按月或按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方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