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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1 生效日期: 2007-07-2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7]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近年来作出了一系列部署。通过多年努力,我省农村消防建设有了较快发展,消防安全条件初步改善,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省农村消防安全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主要表现是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火灾扑救力量严重不足。据统计,全省95%的乡镇未编制消防规划、没有专业消防力量,90%以上的村庄缺乏消防水源、没有配备基本消防器材设施,近几年农村火灾起数和死亡人数的上升幅度远大于城市,影响了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现就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农村消防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全面推进农村消防建设。
  三、工作目标
  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农村消防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高,能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新格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把农村消防安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奖惩制度,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职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安排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建设部门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要列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建立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户户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火灾扑救工作。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的企业、单位要建立消防组织,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切实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公安机关和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国家消防法法规和技术标准,推动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中同步编制消防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消防设施,进一步明确消防水源、消防通道、防火分隔、建筑防火等具体要求,凡没有相关消防内容的村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乡镇政府要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及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治理,认真实施消防规划,重点是划分消防安全区域,防止无防火间距、无消防通道和安全分区无序连片建设;完善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做到“村庄整治到哪里,消防建设就跟到哪里”,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避免新的欠账。
  (三)突出重点,集中整治,着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农村公众聚集、易燃易爆场所和乡镇企业等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要整治“三合一”场所、“城中村”火灾隐患,督促业主、农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着力提高农村妇女、儿童、老人的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要按照新修订的《农村建筑防火规范》,结合村庄整治大力开展清、改工作,有计划地改造防火间距不足、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积极推广应用适合农村特点的阻燃、耐火建筑材料,重点解决农村学校建筑耐火等级低、疏散通道不畅等突出问题;要有计划地实施农户电气线路改造,推广使用沼气等清洁能源,减少致灾因素;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搬迁的企业及大中型公共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查,防止将火灾事故风险转移到农村乡镇。
  (四)多策并举,因地制宜,大力推进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依托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民兵应急分队、治安联防组织等力量,建立健全以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以乡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指导开展培训,组织进行演练,大力提高灭火救援技战术水平。建立村村联防、片区协同的农村灭火救援机制,一旦农村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及时联动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五)广拓渠道,深入宣传,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依托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以及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阵地和载体,积极构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体系。要结合重大节日、普法教育、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广泛开展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农村生活的消防宣传教育,继续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入村、入户、进课堂。要通过建立消防安全乡规民约,培养健康、安全的生活方式。建立健全消防培训机制,重点从劳务输出、劳动用工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大力培养有消防管理能力的农村干部队伍和懂消防知识的新型农民,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严格监管,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参谋、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能作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真正把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监督工作,县级公安消防部门、乡镇公安派出所及农村警务室负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要督促实施乡镇消防规划,加强乡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组织乡镇消防监督检查,抓好民警消防业务培训。乡镇公安派出所和农村警务室要对辖区单位、村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整治火灾隐患。
  (七)多方推动,加大投入,不断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体系。各地要切实加大农村消防建设的投入,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投入保障机制。同时,要采取多方推动的办法,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积极鼓励金融、工商及社会资金,支持农村消防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扶贫开发、人畜饮水、村庄整治、农电改造等工程,同步规划和建设整治农村消防设施。广泛调动村民参与消防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群众投工投劳,自主参与农村消防工作,降低消防建设成本。
  (八)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认真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各地要依托我省正在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每个市确定1个镇、1个村作为推进农村消防工作的试点村镇,以点带面,发挥示范作用,推进其他村镇的消防工作,努力实现“十一五”期间全省农村消防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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