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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9 生效日期: 2007-07-1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皖卫农[2007]6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稳定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第78号)精神,为提高乡村医生待遇,规范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稳定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维护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二、补助实施原则
  (一)分级筹资,专款专用。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津贴补助,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与适当补助。
  (二)公开选聘,明确职责。要充分遵循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确定享受津贴补助的人选;同时,明确乡村医生应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
  (三)加强考核,以奖代补。加强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根据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实施以奖代补。
  (四)强化监管,落实到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补助政策及措施监管,确保乡村医生津贴补助落实到位。
  三、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补助对象: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补助范围:以县为单位,原则上每个建制村按1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
  四、补助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补助标准:从2008年开始,按人均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及各级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二)经费筹集:省与市、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筹集补助经费,即省财政承担5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省级经费按各地实际建制村数,以转移支付的形式一次下拨给各县(市、区)。
  五、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在农村防病治病中,不仅要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同时要积极参加公共卫生等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承担以下公共卫生职责:
  (一)按照规定做好传染病的登记,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疫情,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和重点传染病病人的管理;
  (二)协助做好寄生虫病、地方病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三)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行临时处理;
  (四)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五)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保健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协助乡镇防保机构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
  (六)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七)完成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八)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镇村创建;
  (九)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资格确认与管理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试行)》要求,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群众方便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底组织对乡村医生考核,对完成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的给予津贴补助。实行乡村医生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享受政府补助的待遇。
  七、津贴发放办法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定乡村医生补助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对乡村医生应完成的工作任务、补贴标准、考核办法等内容进行细化,认真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每年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将资金直接划入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对未能完成规定职责的乡村医生,应根据工作量相应扣减津贴补助。
  八、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实行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在组织上、资金上、措施上予以保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提高乡村医生的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市、县(市、区)承担。加强检查和指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顺利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实行责任制管理。
  (二)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要做到资金使用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经办乡村医生补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清正廉洁,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对象拒不确认,或者无故拖延确认时间;也不得擅自批准扩大享受津贴待遇的范围。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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