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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2 生效日期: 2007-08-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7]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现就我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资助措施: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并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和代管费,设立奖学金,并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以上政策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基本做到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但是应该看到,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主要是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窄、资助标准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省和教育强省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
  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按比例分担。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倾斜。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省、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经费,省属高校和省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公办高校和其举办的独立学院由省与学校所在地设区市(含义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省政府直接审批成立的,由省财政负担,各地申报成立的,由省与学校所在地设区市(含义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规定的免杂费省与市分担比例执行。在宁波的市属公办高校及其举办的独立学院以及民办高校,由宁波市全额承担(下同)。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由财政部、教育部核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3档,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在继续实施现行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免交学费和免费享受营养餐政策的前提下,将国家助学金资助面扩大到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类资助: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对象、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对象以及残疾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免学费、代管费并享受爱心营养餐的标准给予资助;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在校期间按照免学费并享受爱心营养餐的标准给予资助。上述两类困难学生的资助面保持在10%左右。对其他学生,一、二年级资助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分担办法参照国家励志奖学金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以下办法分担:困难生资助所需资金,仍按原“三类地区法”执行,即一、二类地区,省财政分别承担70%和50%,三类地区由市县承担;其他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由省与市县按“五类地区法”分担,具体按照(浙政发〔2007〕5号)文件免杂费省与市县分担比例执行。宁波市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由宁波市自行确定市县分担比例。
  取消高等学校的省政府奖学金和助学金政策,高等学校的奖助学金政策统一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同时,在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就读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中继续实行免收学费政策,在中等职业学校中继续实行省政府奖学金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继续大力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同等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高等学校内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捐资助学。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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