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明传[2007]3号文件切实做好农林用地矛盾化解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2 生效日期: 2007-03-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7]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我市作为农业大市,在许多地方存在农林用地交错、场村土地接壤的情况。针对部分地区历史遗留的农林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个别地方潜在的农林用地纠纷又有所抬头的实际,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土地争议问题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就切实做好我市农林用地矛盾化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执行《通知》确定的处理原则。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切实处理好各类土地争议矛盾。一是对当前新出现的土地争议矛盾,要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凡经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给予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凡短期内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相关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律维持土地使用现状不变,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现状,挑起事端。二是对历史遗留和上级政府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争议案件必须按行政管辖和责任分工,由有关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抓好调节处理和贯彻落实工作,坚决防止矛盾反弹和引发新的纠纷。三是对已经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界线的单位,各方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和规定的范围经营、使用土地,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越界抢种耕地、毁坏青苗、毁林开荒。
  二、认真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农业、林业、土地并协调森工、农垦等部门,深入农林土地纠纷矛盾多发地区和易发地区,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要在摸清情况、理清成因的基础上,按照法定职责,组织相关部门提前介入,重点监控,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要制订化解农林用地矛盾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间表,落实责任制,稳妥有序地做好农林用地矛盾的化解工作。
  三、积极化解矛盾,分级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化解农林用地矛盾时,提倡先行协商的化解形式。对属于法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的农林用地矛盾,当地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矛盾不上交;属非本级政府解决的农林用地矛盾,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到地方与森工、农垦等行业的农林用地矛盾,当地政府要积极与相关行业和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共同报请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对于已经形成的协议,有关各方都要认真遵守;对于已经形成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顾全大局,决不允许片面强调局部利益,煽动闹事,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对已经出现的农林用地矛盾纠纷,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要严格履行司法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适用警力范围,不得擅自动用警力实施非警务活动。对农林用地矛盾解决不力、失职渎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和法制教育力度。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土地、林业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用地的法制观念。各地区不得擅自简化颁发土地证、林权证等权属证书的法定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规发证。要对具体事件指定具体责任人,对工作全过程负全责。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积极采取说服教育、劝解、引导的方法化解矛盾,平息事端,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对借土地争议之机挑拨是非、串联煽动、制造事端、组织闹事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农林用地矛盾化解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农林用地矛盾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内的农林用地矛盾问题。

2007年03月12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