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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宁德市区住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1 生效日期: 2007-03-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文[2007]70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组织实施好《宁德市区“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做好市区项目平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04号)及《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宁德市区住房建设项目结构比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会议精神,在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住房总量70%以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年度住房供地总量的70%,并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和“总量和项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宁德市区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比例落实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的规定和《宁德市区“十一五”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结合具体地块,确定相应指标,落实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占70%的项目年度平衡工作,出具具体地块套型结构比例指标确定意见书。要规划好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地块,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三、市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宁德市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年度住房供地总量70%的落实工作。争取新供住房用地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量占年度住房供地总量的85%。
  四、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核发住房建设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以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确定意见书为依据,审核该住房建设项目实际套型结构比例,确保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落到实处。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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