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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8 生效日期: 2007-02-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7]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工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清欠企业职工工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遏制了拖欠职工工资上升的势头。但是,目前部分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企业还在产生新的拖欠,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省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尽早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不仅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扎实地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要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三)目标任务。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在摸清全省欠薪企业户数、欠薪额度、欠薪人数、欠薪原因、欠薪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等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要求全省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四)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大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五)分类解决问题。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力争资产一次变现、拖欠的工资一次付清、债务一次清算。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通过转让国有资产、减持或转让国有股等形式筹集资金,优先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作为改制重组的一个工作重点,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资产变现、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特困企业可采取以企业有效资产抵押贷款的办法,筹集资金,兑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地处市区黄金地段的企业,可通过“退二进三”筹集资金,用于清欠职工工资。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被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督促企业尽快偿付。要严格执行《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设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六)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空余土地和需要变现的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相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四、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七)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规章,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八)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要在认真执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的两项监控制度,即: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拖欠工资动态和解决拖欠工作进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民主协商工资分配的机制,从源头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凡新签定的合同,必须对工资支付作出具体规定,以前签定的合同无工资支付具体标准的,要尽快加以补充完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九)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强制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的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对非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按用人单位当期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设、工商、税务等单位建立的企业信用档案。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有关部门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五、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
  (十二)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责任。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组织摸清拖欠工资的底数,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措施,抓好落实工作。积极研究建立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各类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
  (十三)完善协调机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统计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和省总工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国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解决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工资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和防止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新增欠薪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
  (十四)加强统计管理和工作调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统计报表制度,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要加强督导和调度工作,定期了解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及时检查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进度。
  (十五)稳妥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及办法,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增强工作预见性,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007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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