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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温州市2007年重点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3 生效日期: 2007-09-0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7]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温州市2007年重点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温州市2007年重点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列》和《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建立和完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检测和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发现和管理传染源,减少艾滋病病毒的传播,促进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根据《浙江省2007年重点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一)及时掌握重点人群中艾滋病病毒(HIV)的感染状况,为制定艾滋病防治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二)促进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免费抗病毒治疗等“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加大艾滋病预防知识宣传,促使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改变或降低危险行为,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
  二、实施原则
  (一)部门合作:卫生、民政、公安、司法、人口计生、建设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开展。
  (二)知情同意: HIV抗体检测均需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
  (三)保密:在检测、咨询、检测结果报告、转介服务、档案记录和计算机信息等各个管理环节均应注意保护检测者的隐私。
  (四)免费检测和咨询服务:为愿意接受HIV抗体检测的人员,提供免费的HIV抗体检测和咨询服务。
  (五)安全:在检测和管理各项工作中,工作人员要注意自身防护,防止职业暴露事件发生。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重点人群HIV抗体检测工作方案,承担管理工作及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定期对重点人群HIV抗体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有关部门:民政、建设、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提供重点人群相关信息,配合开展重点人群HIV抗体检测工作。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以村或企业为单位,对外来婚嫁女、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核实和排查,开展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
  (四)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监管场所HIV抗体筛查实验室的设置情况,对新入监管所的被监管人员组织开展HIV抗体检测工作。
  (五)疾控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落实采样、检测、疫情报告、阳性告知、随访和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重点人群HIV抗体检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及对检测阳性者的复核和确证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外来婚嫁女HIV抗体检测。
  1.对象。
  外来婚嫁女,指1996年1月1日以来,由艾滋病流行重点省份婚嫁入我市的妇女,包括与本地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外来妇女。艾滋病流行重点省份名单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告知。
  2.组织实施。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提供的“外来婚嫁女”相关信息,组织人员(乡镇公共卫生管理员或妇联工作人员)以村为单位进行核实和排查。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妇女促进工程集中采样,并做好登记。采集的血样按要求运送县级疾控中心进行HIV抗体检测。
  (二)外来务工人员HIV抗体检测。
  1.对象。
  外来务工人员,指在本辖区企业务工且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外省户籍人员。
  2.组织实施。
  (1)卫生行政部门与有关政府部门协调,争取当地企业的支持,确定外来务工人员HIV抗体检测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开展检测工作。
  (2)卫生行政部门与当地建设部门进行协商,确定建筑工地人员HIV抗体检测具体实施方案,开展检测工作。
  (3)餐饮、食品、娱乐等企业的外省户籍员工健康体检时,可以增加免费HIV抗体检测项目。
  (4)县级疾控中心负责组织HIV抗体检测、集中采样,并做好登记。
  (三)外出返乡务工人员HIV抗体检测。
  1.对象。
  外出返乡务工人员,指到外省务工经商且本年度在外省居住3个月以上而返乡的本市户籍人员。
  2.组织实施。
  选择临近春节等假期,对外出返乡务工人员开展调查。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采样、登记,样本送县级疾控中心进行HIV抗体检测。此项工作也可结合农民健康体检开展。
  (四)娱乐场所从业人员HIV抗体检测。
  1.对象。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中的高危人群,主要指在歌舞娱乐、洗浴、桑拿、按摩和发廊等场所具有高危行为、可能感染或传播艾滋病的从业人员。
  2.组织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受检人员的组织工作,县级疾控机构负责HIV抗体检测工作。
  (五)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HIV抗体检测。
  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249号)和省卫生厅、司法厅《关于加强对监狱、劳教所收监、收容人员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等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6〕51号)的要求,各地对新入监所的被监管人员要积极开展HIV抗体检测工作。特别是没有建立HIV筛查实验室的监管场所,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主动提供技术支持,使HIV抗体筛查工作覆盖到全市所有的监管场所。
  五、样本的处理与检测
  (一)样本的采集处理和运输。
  1.现场采集样本,应在试管上标明编号,在采样当日连同采样登记册一起送实验室处理。
  2.接收样本的筛查实验室,接收前要核对血样,检查容器是否有渗漏、破损等情况。及时分离血清待检,如在几天内检测可将样本存于2摄氏度至8摄氏度冰箱内。如要长期保存,则置于零下20摄氏度或以下。
  (二)实验室检测。
  1.HIV筛查实验室统一采用ELISA方法进行检测。使用合格的检测试剂。
  2.筛查实验室人员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结果登记。初筛阳性样本要按规定上送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进一步复核确证。
  六、结果告知和疫情报告
  对于检测确证为HIV抗体阳性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务人员根据阳性结果告知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方式和时机告知本人。
  对已告知的HIV抗体阳性者,相关人员应根据《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56号)要求,进行个案调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上报疫情,并组织进行CD4/CD8细胞检测。
  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病人的治疗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定期随访,并及时开展CD4/CD8细胞检测,掌握治疗时机,对符合免费抗病毒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按有关要求及时纳入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范围。
  八、质量控制与督导评估
  严格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HIV抗体检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HIV抗体检测质量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人群HIV抗体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必要时进行工作通报,并在该项工作结束后进行评估。
  九、经费保障
  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省财政按不同经济类别地区,对全省各县(市、区)分别安排了3万至6万元不等的重点人群HIV抗体检测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筛查试剂的购买和技术培训的补助(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卫生厅另行发文)。县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经费,用于当地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和村居调查工作人员的补贴等。
  十、进度安排
  2007年3月-5月:拟定重点人群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作方案,开展“方案”实施的预调查。
  2007年6月-7月:下发《温州市2007年重点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检测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地制定具体的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2007年8月-11月:各地开展重点人群HIV抗体检测工作,上报相关数据,组织督导检查。
  2007年12月:完成对外来婚嫁女、外来务工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四类人群的HIV抗体检测任务,部分返乡务工人员HIV抗体检测工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春节之前完成。
  2008年2月:各县(市、区)卫生局将2007年度重点人群HIV抗体检测工作总结报温州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同时抄送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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