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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5 生效日期: 2007-09-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科[2007]37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项、经费使用等各项工作,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各有关高校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五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高校知识创新能力,增强高校教师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特设立科研创新项目。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重点关注自然科学的基础性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鼓励教师自由探索,为承担更高层次及国家级项目起到培育作用。
  第三条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并分别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项目申请人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附属医院)在编在岗教师。
  第五条项目采取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申报。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教委,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
  (二)有独立组织及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已承担的项目总数尚未超过两项,并且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
  第七条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项目采用书面评审方式,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审结果经市教委审核后公布。

第三章评议与结项

  第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相关成果,经学校审核后,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注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Innovation Program of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十条市教委将组织专家组对相关成果进行评议。专家组为5人以上。一般项目采用集中评议,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议。
  第十一条项目评议分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4个等级。评议等级为“优秀”的项目给予表扬,并作为优先推荐高级别项目的备选项目。评议等级为“优秀”、“良好”、“通过”的项目,办理结项手续后,下拨预留经费。评议等级为“不通过”的项目,则不予结项,并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同时将酌情减少相关学校的申报限额。

第四章管理与经费

  第十二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和项目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等发生变动以及终止研究工作、更换负责人时,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市教委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1次,期限不超过24个月,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市教委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学校应予以撤销,经市教委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保质完成研究工作,每年将项目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教委。
  第十六条市教委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由市教委专项资金予以资助。项目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采取“一次核定,分期到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高校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当年下拨核定经费的70%,其余30%经费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项后下拨,未通过结项的,不予下达。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研究生助研津贴、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用、论文印刷费用、可行性分析费用等其他业务费用。
  (二)小型仪器设备费:项目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使用等相关费用。
  (三)图书资料费: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用。
  (四)实验材料费: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用,实验标本、样品采集加工等费用。
  此外,项目学校原则上不提取项目管理费,如需提取不应超过项目总额的5%。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的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因故撤销的项目,除停止拨款以外,项目所在学校视情节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委委托负责部分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1996年《上海市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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