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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登记报送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1 生效日期: 2007-02-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7]12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下半年,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中心”)将正式对外开放办公。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琼编〔2006〕27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和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以及相关收费项目(以下统称“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省政务中心统一受理。现就开展全面清理登记报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登记报送范围
  本次清理登记报送许可审批项目的范围是: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在管理行政、经济、社会事务中所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许可审批事项,包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审核、登记、核准、批准、审查、同意、认证、鉴证、核发(证)照、备案等具体行政行为。现将吉林省纳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后,请参照吉林省的情况并结合各部门实际,按要求准确报送许可审批项目。
  二、清理登记报送工作步骤
  (一)自查申报阶段。2007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本系统现行有效的所有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校核,按要求认真填报登记(见附表),并分别注明拟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的项目和不宜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的项目。其中,对于涉及保密、意识形态、宗教等特殊事项,不宜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的项目,应提交专门报告,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有关表格和专门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于3月10日前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同时报电子文本。
  (二)审查核准阶段。2007年3月10日至6月30日,省政务中心、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对各单位报送的表格、报告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拟进入省政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许可审批事项,上报省政府。
  (三)决定公布阶段。省政府根据省政务中心提交的审核意见,审查决定进入省政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许可审批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清理,准确填报。各单位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做好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登记报送工作,全面真实地填报本单位、本系统目前事实上正在执行的所有许可审批事项,不得漏报、瞒报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登记报送许可审批项目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负直接责任。请各有关单位于2007年2月15日以前将本单位分管领导、工作联系处室和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省政务中心(见附表)。
  (二)减少申办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各单位要按照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对进入省政务中心受理的许可审批事项,全面重新确定办理流程。对程序简单、条件要求简便、申报材料齐全、不需要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听证、招拍挂、现场检验和检测、检疫、集体研究、上报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实行即时办理,当场或当天办结;对承诺办理的项目要实行限时办结制,办理时限要大大短于法定时限,一般的许可审批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听证、招拍挂、现场检验和检测、检疫、集体研究、上报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需延长时限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办结。
  (三)加强督查,令行禁止。要建立健全跟踪督查机制,确保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登记报送工作顺利完成。对未按要求完成本单位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登记报送工作、影响省政务中心正式开业对外服务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填表说明

  1.本表可复印也可从网上(www hainan gov cn)下载,一个审批项目填写一张登记表、填写一个编号,不得任意分拆或合并。如设立、变更应作为两个项目填写两张表格,使用两个编号。同一项目下又必须细分若干子项的,仍使用一个编号,先填写一个表格,对子项可做成附件,如01-1号等。如企业变更登记,包括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名称变更等,属于一个审批事项,对每一种变更在附件中说明。每张表填好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2. 项目名称,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3.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包括下属各受理审批的派出机构及委托的机构。审批决定机关,指本项审批的最终决定机关。
  4. 审批方式,包括即时办理、承诺办理、联合办理、其它4种方式。即时办理是指程序简单、条件要求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事项。承诺办理是指办事程序复杂,受设施、场地等条件制约,以及需要现场勘验、检验、检疫、检测、论证、咨询等,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联合办理是指涉及两个或多个相关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填表时除填“联合办理”外,应注明联合办理的相关部门名称及运作程序)。其它是指除即时办理、承诺办理、联合办理之外的审批方式,如:下级部门转报转送或者递次审核等的审批。
  5. 审批类型,是指审批事项属于审批、审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审核、审查、备案等。法律效力,指审批对被批准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如:企业设立登记,法律效力为“登记后企业成立”;核发施工许可证,法律效力为“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法律效力为“申请人凭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但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6. 颁发的法律文书,指审批后颁发的法律文书形式,如批准证书、执照、资格证书、批文、登记证等。
  7. 审批依据,指该项审批权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颁布机关和日期及具体×××条×××款×××项×××目。
  8. 审批条件,列明应批准的条件和不批准的条件(如有),并注明每一项条件的依据。
  9. 审批程序,指自申请人递交申请后至领取结果的每个环节和程序。应列明每个环节和程序的承办处室或单位、办理时限、核发的法律文书。
  10. 申请材料,指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名称、要求(是否要求原件、份数等)。填表时注明要求提交的每一文件材料的依据和材料来源。
  11. 收费情况,填写审批中涉及的每项收费名称、标准及收费依据。
  12. 是否有年审(检), 指该项审批后,是否每年都要进行年审(检),如有,需填报有关年审(检)的依据和具体办法。
  13. 法律救济办法,指申请人对不依法审批行为有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
  14. 咨询投诉办法,指各行政部门指定的提供审批咨询和受理、处理有关对本部门不依法审批问题的投诉,监督本部门依法审批的机构或人员、咨询投诉电话、网上咨询投诉信箱等。
  15. 审批表格一栏,只填写该项审批事项使用的表格名称,包括要求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审批机关填写受理申请的表格(包括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回执、告知修改或补充申请材料的通知等)和颁发给申请人的批准表格。具体表格作为附件报送。有审批须知或指南的一并报送。
  16. 清理意见,指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对审批事项的清理意见,即是否保留、取消或下放市县等。
  17. 本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填写。一页纸填写不完的,可转页填写或另加纸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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