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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6 生效日期: 2007-08-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思政[2007]92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支出管理,规范建设性资金使用行为,合理控制支出,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我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采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建、拆迁、拆除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建设投资项目;
  (四)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 建设性资金是指用于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房屋、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及各项修缮的资金等。
  第五条 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部门为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区财政资金审核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审核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性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资金应根据《厦门市思明区基本建设资金统一支付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纳入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统一支付专户管理,执行集中支付。
  第七条 区审核所的主要工作是:
  (一)参与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二)参与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出具工程投标控制价;
  (三)审核投资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出具工程控制价;
  (四)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查验已完工程月报表,签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意见;
  (五)审核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统一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结论;
  (六)审核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出具项目财务结算审核报告;
  (七)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政府采购相关货物、服务零星审核的相关工作。
  (八)凡列入市计委立项项目,区财政给配套资金,市审核所进行专项审核的,区财政配套资金所占比例在30%以下的,区审核所不再审核(市审核所委托审核的除外),但用款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预算资料、用款进度情况及结算书、财务报表;区财政配套资金所占比例在30%以上的,区审核所参与市审核所进行审核。
  第八条 经区审核所审核的工程控制价是控制建设项目有关建设指标的依据,建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一律不得擅自增项、增支,抢险救灾、安全保密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除外。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变更、增项的均须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区财政局不予拨款。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区审核所不再进行审核,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须将工程竣工决算文件报送区审核所备案,工程竣工决算文件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决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建设有关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控制价审核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是办理工程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结算、项目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二章 工程预算审核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超过规定标准的应送区审核所审核。送审的施工图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投资数,区审核所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必须调整预算或对原概算进行调整后重新报批、报审。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应包括:
  (一)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报审表、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
  (五)其他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基建投资、修缮在200万元以内者,送审资料为上述(四)、(五)两项以及资金批文、政府采购招标(审核)项目申请表。
  第十一条 审核工程预算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费用定额、材料市场行情、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审核工程预算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或所需资金是否经审批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或所批资金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三)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是否合理、符合市场行情。
  第十三条 工程预算审核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一)审核受理。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区审核所提供完整齐全的项目工程预算报审资料,方予正式受理审核。
  (二)制定方案。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指定专人或组织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审核工作方案。
  (三)组织初审。按照审核方案组织初审,确定初步审查重点。
  (四)实地调查。按确定审核重点,深入现场调查核实。
  (五)审核结论。根据初审结果和实地调查情况,作出审核结论,并下达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结论书。同时,对工程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区审核所对建设单位送审完整齐全的工程预算审核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自送达之日起:投资额在30万元以内的,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额在30-200万元以内的,7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额在200-500万元以内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额在500-3000万元以内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以内的,2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工程预算审核完毕后,由区审核所统一出具“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结论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达到限额标准而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均应在建设项目工程控制价审核结论的投资限额内进行。如有疑义,由有关各方复核协商,并报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区审核所对在建工程行使拨款签证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一)拨款签证。在审核的项目工程预算投资限额之内,区审核所根据施工建设情况,按工程进度签证核拨意见,合理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流量。
  (二)跟踪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和流量进行跟踪,检查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程决算审核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建设实际情况,按照“按月支付、分次办理、中间结算、竣工后结清(工程预算实行一次性包干的,可按月结算一次)”的办法,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填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有聘请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于每月的26日~28日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报表后7天内审核确认。经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后,送区审核所审核,审核所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区财政局审批,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每月上报工程进度款时应扣留10%作为保留金,完工时扣留的保留金累计额应达到合同价的10%。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预付备料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预付备料款的比例应控制在当年工作量的25%以内。
  (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时间、金额比例按以下方法进行:当对承包商的所有已签证的支付总额达到了除暂定金额外的合同价格的50%以后的下一次中间支付开始,扣除所有中间支付中的数额的20%,直到预付款被完全偿还为止。一般情况下,预付备料款应在合同价格的80%已被签证支付以前得到全部偿还。
  建设单位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不得预付备料款。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安全因素的设计变更,应及时通知区审核所现场核实。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前,区财政局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90%之内,其余部分待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其中的5%将于工程决算后7天内支付给承包商,余下5%作为保修金。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做到竣工文件资料完整、齐全、有效,手续完备。
  工程竣工决算文件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报审表、工程竣工图、决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现场签证、内部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内部招标程序、相关领导或上级部门的批示、其他与决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审查签证后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送区审核所审核。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报送;投资额在100-200万元以内的,须在20个工作日之内报送;投资额在200-500万元以内的,须在25个工作日内报送;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须在30日之内报送。区审核所在接到建设单位送审的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资料后,按以下时限完成审核工作:投资额在30万元以内的,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额在30-200万元以内的,7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额在200-500万元以内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额在500-3000万元以内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以内的,2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出具“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结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区财政局。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情况及固定资产移交情况编报《财务结算报告》,报区审核所审核,区审核所审核后,出具“财务结算审核报告”。
  区财政局接到“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结论书”及“财务结算审核报告”后,给予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资金尾款清算及财务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应进行资金审核而未审核的,由区政府办、监察局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重新报审,核减金额由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负责催回。
  第二十五条 对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责令其纠正并限期报送;情节严重的,停止该项目工程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资料手续提供不全或自行安排支出的,区审核所不予办理审核手续,由区财政局冻结其专户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工程预算一经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招标限额内的项目应由项目及资金计划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同时报区审核所审核;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区财政局不予拨款。招标项目按《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转移、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领工程款的,除责令其限期追回投资外,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对区审核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区财政局及区审核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区、街全资或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厦思政[2005]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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