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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7 生效日期: 2007-01-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我市是水运大市,航道通航里程和船舶通行密度均居全省前列,水路运输非常繁忙。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发展迅猛,为水上交通运输增添了新的活力。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安监、交通、海事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基本没有发生过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将《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苏安办\[2006\]8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盐城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坚持把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摆上突出位置。
  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全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把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一是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亲临一线指挥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指导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二是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自觉把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细化责任,落实措施,强化管理。
  二、进一步建全组织,强化责任,继续将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逐级成立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特别是乡镇政府、村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和工作经费,落实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加以调整,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领导小组成员之间要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具体。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村组和船户要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目标任务明确,工作具体到位,措施得力有效。
  三、进一步采取措施,协同配合,努力把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推上新台阶。
  一是加大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以重大安全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和《盐城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在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段,市、县(市、区)电视和广播要开辟专题节目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船户的安全管理意识。二是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解决。三是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安监、交通、海事等职能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为建设和谐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省安委办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通过加大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切实加快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有效维护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
  二、相关责任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共同促进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生产。
  (三)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交通安全专业技术指导。
  (四)乡镇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应承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和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应对交通安全负责。
  三、管理职责
  (一)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1?备涸鹜骋涣斓肌⒆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2?泵魅分澳懿棵牛?制定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3?痹鸪捎泄夭棵胖贫ㄏ缯蚺┯米员复?舶事故预防措施。
  4?蔽?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备涸鸨鞠缯蚺┯米员复?舶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2?奔觳槎酱俅迕裎?员会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3?泵魅纷?门人员或机构,负责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管理经费。
  4?备涸鸨拘姓?区域内乡镇农用自备船舶证件核发、注销和船舶标识喷刷工作。
  5?弊橹?船舶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和审验,建立健全本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及其操作人员管理台帐。
  6?迸浜嫌泄夭棵哦韵缯蚺┯米员复?舶监督检查,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7?迸浜虾J鹿芾砘?构调查处理农用自备船舶的重大违法事件和水上交通事故
  (三)村民委员会职责
  1?备涸鸨拘姓?村农用自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
  2?庇肱┯米员复?舶所有人签订《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并督促操作人员安全使用船舶。
  3?备涸鹋┯米员复?舶一般事故的调解工作。
  4?痹诮诩偃铡⒓?市、农忙等特殊情况下,村委会要指派专人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农用自备船舶违法载人和超载航行等违法行为。
  5?毙?助有关部门做好本村农用自备船舶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1?备涸鹦?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和航行规定。
  2?币婪?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船舶违法行为。
  3?币婪ǖ鞑榇?理通航水域内农用自备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
  4?备涸鸲韵缯蛘?府及其管理机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5?奔哟蠖韵缯蚺┯米员复?舶的安全监督力度。
  四、工作措施
  (一)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必须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管船机构进行船舶技术状况安全评估,船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管船机构培训考核,并经评估考核合格取得《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船舶证件》后,方可在规定的水域运行。
  (二)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定期开展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农用自备船安全航行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每年定期举办一次乡镇管船人员学习培训班,传授农船技术状况评估、船舶安全航行、水上交通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总结和交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管理的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乡镇人民政府管船人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深入到村、组,加强宣传和安全检查,引导船主、农户自觉遵守农用自备船舶航行相关规定。
  (五)海事、安监等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以书面形式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解决。
  五、制度保障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各乡镇要定期以村为单位,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各村农用自备船舶管理者、船舶操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海事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本辖区乡镇管船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
  (二)安全检查制度。海事管理机构、乡镇管船机构及其管船人员,以及村农用自备船舶管理人员,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农用自备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加强源头管理、现场监督和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安全管理例会制度。农用自备船舶较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召开辖区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和制定整改措施。
  (四)建立船舶、操作人员年度评估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工作制度,积极做好农用自备船舶和操作人员的年度评估工作。
  (五)责任追究制度。要制定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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