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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完善财政分配关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1 生效日期: 2007-09-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7]7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理顺完善省市财政分配关系,规范税收征管,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改革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中央所属石油、石化、电力和有色金属企业的税收划分办法,建立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增值税、所得税分享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行业实行有区别的税收分成办法
  (一)对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发电企业及2007年1月1日后新注册、投产的火力发电、核电企业(机组),不再区分投资主体和企业隶属关系,一律实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省市按6:4比例分成。其中,对利用外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新上电厂(机组)的税收,省市按8:2比例分成。对集团公司(总部)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其成员企业上一年度发电量,在相关市之间进行分配。
  (二)对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电力辅助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以及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电力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划为市以下收入。
  (三)对省电力集团公司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上划为省级收入,不再按因素法对下分配。
  (四)对2007年1月1日前原属市以下收入范围的电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省级不参与分成;对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省电力集团所属供电企业就地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继续作为省级收入。
  二、下划部分石油、石化企业增值税收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重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仍为省级收入,市以下不参与分成;其他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石油、石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下划为市以下收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企业在我省实现的增值税分成办法,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重点企业增值税分成原则,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下划有色金属企业增值税收入
  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有色金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下划为市以下收入。下划企业包括:山东铝业公司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山东山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四、收入划转基数的确定
  为保证各地的既得利益,确定以2006年为基期年,对省级下划收入大于市县(市、区)上划收入的,以其差额核定市县(市、区)上缴基数;对省级下划收入小于市县(市、区)上划收入的,以其差额核定省级补助基数。2007年1月1日以前混库的省级收入,经核实认定后,相应调整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2007年重新公布列入省级增值税收入范围的企业名单和列入省市共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范围的发电企业名单。执行中出现企业名称变更、发生重组改制以及新设立企业等情况时,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实并对上述名单进行调整。
  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各级收入范围,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对这次调整省级下放的财力,各市要相应建立结构调整资金,专项用于淘汰小火电等支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县(市、区)财力差距较大的市,要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补助,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财政、税务、国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加强收入征管,严格按新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办理缴库手续,严禁人为混淆、延压、截留各级税收收入。凡属中央和省级的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纳入市以下收入范围。对违反体制规定、故意截留上级收入的地区和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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