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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7 生效日期: 2007-09-07
发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切实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认真落实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6号)要求,特制定《安徽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二00七年九月七日
安徽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今年年底前,全省县城以上地区实现进点屠宰率100%,乡镇进点屠宰率95%以上。
  (二)组织建设目标:9月15日前,各市、县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10月1日前,尚未制定《屠宰场(厂)设置规划》的地区要完成《规划》制定工作;10月31日前,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地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三)监管责任目标:9月15日前,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屠宰监管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并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并与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100%。
  (四)企业责任目标:9月30日前,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本辖区内所有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厂验收制度、进出台帐制度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职责
  (一)市、县人民政府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屠宰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全省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全省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本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严肃查处各种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各项整治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定点屠宰企业职责
  各定点屠宰企业要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找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切实加以整改。要主动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坚决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积极承担各种信息报送任务;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告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四)行业协会职责
  各地肉类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猪肉质量安全为重点,完善行规行约,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并为企业整改提供技术支持。
  三、工作任务
  (一)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整治。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确保举报查处率达到100%。对查处的大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
  (二)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1、深入清查场点设置情况。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意见》和本地区场点布局规划要求,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一步进行清理、排查,按照区域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销售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合理性,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进行调整;需要设点而没有设点的,要尽快按照规定程序设点。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要指定临近场点设立专卖店或销售点,保证定点屠宰企业合格肉品覆盖95%以上的乡镇。
  2、严格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检查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范》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全面督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并对市区、县城的部分重点企业要实行驻点督查,指导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国家规定进行屠宰加工、肉品检验,杜绝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点屠宰企业产品进行抽检。要结合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组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推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坚持县城以上定点屠宰企业日报制度和以市为单位的月报制度。
  (三)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内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进度
  (一)部署阶段(9月15日前)
  各级地方政府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组成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并上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联系电话:0551-2831380),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省商务厅举报投诉电话:0551-2831380),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省商务厅与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所辖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与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检查阶段(9月中旬-10月上旬)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制订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办,务求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及时查处。
  (三)整改阶段(10月中旬-11月下旬)
  10月31日前,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地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11月30日前,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完成整改工作,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四)总结阶段(12月上旬-12月下旬)
  12月5日前,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12月6-15日,省商务厅组织各市、县之间进行交叉检查和验收,各检查组形成书面报告;
  12月20日前,向商务部上报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省商务厅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张光建副厅长任组长,李庭信副巡视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市场运行处,承办日常事务。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也要把开展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和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向本地政府汇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和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各市、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尽快健全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并落实必需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支持。
  (二)健全制度,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开展本次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更要力求建立市场监管和保障猪肉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在打击私屠滥宰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着力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对现有的各种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进行清理,需要完善的,抓紧组织研究,进行充实完善;不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要尽快组织修订。要通过健全和完善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尚未制定本地区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务必要按照《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意见》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场点设置规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作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清理违规场点、完善场点布局的执法依据。
  (三)指定专人,按时报送工作信息。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期间的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以市为单位,于每周三下午15:00前,按照《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执法情况和屠宰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表》(附件2)的要求,如实将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传真:0551-2831380,邮箱:zhaoxf@ahbofcom.gov.cn)。 省商务厅将在每周四15:00前汇总报商务部,商务部将公布各地检查结果,并组织督查组进行监督复查。如发现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数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特别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省商务厅也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目标不落实的地区给予批评;对查实或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政府根据《特别规定》给予处理,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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