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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3 生效日期: 2007-01-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潍政办字[2007]5号

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市建设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加快预拌混凝土在市区建设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步伐,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现就加强市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
  预拌混凝土技术是国家重点推广的建设新技术之一,是推动建筑业实现工业化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的重要保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能有效提高建筑业的工业化程度,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环境,加快建设进度,有利于大规模使用再生资源,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各区、市区各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措施,加大推广力度,切实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要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创造良好的推广应用环境。
  二、强化监管,提高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水平
  (一)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寒亭区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建设工程(结构部位),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1、高层建筑、公共建筑的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2、钻孔灌注桩(单桩浇筑量3立方米以上,含桩径600mm及以上的桩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深基坑围护工程。
  3、单层和多层砌体结构、框架结构,混凝土一次浇筑量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4、混凝土一次浇筑量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的市政工程。
  (二)凡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必须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如工程使用的特种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目前尚无能力生产,或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搅拌混凝土。
  (四)潍坊市建设局是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综合指导、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批工作。要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行业管理。新设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经市建设局审批,取得相应资质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组织生产销售。
  (五)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
  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认真审查设计文件中关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内容,对未按规定应用预拌混凝土的设计文件不予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监督建设、施工单位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使用预拌混凝土做出明确约定。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管部门要将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作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检查。
  4、建设工程质监机构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必须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混凝土结构强度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由质监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监督验收,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三、健全体系,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保证能力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加强实验室建设,完善检测手段,做好生产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并严格执行供货合同,及时向需方提供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出厂合格证、发货(运输)单和检测实验资料。
  (二)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规定进行验收。
  (三)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施工管理,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施工。
  (四)建设、监理单位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派专人参与预拌混凝土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督促施工方严格按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规范,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生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销售预拌混凝土,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或降低其资质。
  (六)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对生产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狠抓落实,确保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不得参加泰山杯、鸢都杯等评优活动,施工工地不得被推荐为安全文明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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