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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内河综合整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2 生效日期: 2007-01-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字[2007]2号

为加强城市内河管理,确保我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和《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南宁市城市内河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竹排冲、朝阳溪、二坑冲、心圩江、可利江、西明江、石埠河、石灵河、水塘江(良凤江)、亭子冲、凤凰江、马巢河、八尺江等13条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具体界线另行公布)。
  二、整治的主要行为
  (一)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乱倒乱排行为
  1.随地乱扔口香糖、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堆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乱搭乱盖行为
  1.建设住房、厂房、车间、仓库、洗车场、市场、养殖场等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修建桥梁、码头、砂场、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及其他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乱挖乱填行为
  1.擅自打井、钻探、爆破、采石、采砂、取土、挖筑鱼塘、存放物料等行为的,可处1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围湖造地或擅自填堵、改建河道沟汊和贮水湖塘洼淀,蓄坝拦河等围垦河道的,责令限期清除障碍,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乱占乱毁行为
  1.破坏、侵占、毁损护岸、护栏、闸坝、泵站、管道、标志等河道工程设施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占用水域和陆域设置大型广告牌、堆放物料、专业放养畜禽、网箱养鱼等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在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本通告发布之日15日内,已建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须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所在辖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20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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