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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1 生效日期: 2007-01-2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7]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省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取得了积极进展,尤其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效明显。但是,目前部分企业仍然存在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有的企业还在产生新的拖欠,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切实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意义
  (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最基本的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及其家庭赖以生存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经济基础,是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拖欠工资既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又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采取有效措施尽早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拖欠职工工资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尽早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对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扎实地解决好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
  (三)企业是责任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既是负责工资分配的责任主体,也是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直接责任人。无论是解决工资历史拖欠,还是预防新欠,都必须坚持立足企业,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努力解决问题。
  (四)政府推进督导。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市场监管者和社会管理者,主要负责工作推进、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企业落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要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进行。
  三、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目标任务
  (五)解决历史拖欠。以解决国有企业(含已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及厂办大集体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2006年年末前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六)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从根本上保障广大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四、企业拖欠工资的认定标准
  (七)确定认定标准。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给职工在岗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医药费、采暖费以及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工资外科目不列入拖欠工资范围;企业实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或因经济效益下降,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包括低于职工档案中记录的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不属于拖欠工资;职工在放假或下岗期间,已按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不属于拖欠工资。
  五、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
  (八)推进企业分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组织摸清拖欠工资底数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集中精力,用改革和发展的思路,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分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督促其制订具体的清欠计划,并定期对清欠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在改制、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过程中,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偿还拖欠工资协议的,要督促相应债务人认真履行分期偿还协议;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政策性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主办企业)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以及各类企业经营者故意拖欠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九)继续加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特别是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予以严惩;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要加大解决拖欠工程款力度,优先安排支付工资;对存在合同经济纠纷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对拖欠职工的工资要进行认定,经核查确认的拖欠工资可以列入改制、关闭破产成本。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拖欠职工工资的清偿办法,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关闭破产。企业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纳入考核内容,凡是没有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组织收储和支付收购价款。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相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六、加大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力度
  (十一)完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对当地企业拖欠工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操作办法,加大支持力度,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为顺利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创造条件。
  (十二)摸清拖欠工资底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委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组织精干力量指导企业开展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保证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全面摸清企业拖欠工资情况。
  (十三)制定工作计划。这次集中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自2007年1月开始,2007年12月结束,共分为准备启动、组织实施、全面总结3个阶段。各地要按照省里的总体安排,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对清理工资历史拖欠以及建立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做出具体安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措施,并逐户督促指导企业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清欠计划。
  (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工作调度和指导,加大对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工作督查。集中精力开展清欠活动,督促指导企业按计划限时完成清欠任务。逐级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七、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十五)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继续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备案制度,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台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重点监控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十六)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当地工会组织报告后,方可延期支付工资。报告应包括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职工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另外,还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期间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助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稳步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制度的企业及时录入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充分运用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发挥预防、惩戒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积极作用。
  (十七)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建设、金融等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合同价款的4%―5%预存工资保证金,在此基础上,对重点监控的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也要积极探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职工工资。对没有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十八)加大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不予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不予评为A级企业。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十九)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企业工资决定和合理增长机制。
  八、加强对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把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领导,将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责任,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按月调度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切实抓好落实工作。积极研究建立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二十一)完善协调机制。经省政府同意,建立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省劳动保障厅、国资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工商局、总工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
  (二十二)确保工作平稳推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很大。各级政府要周密部署,稳妥推进。既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主观能动性,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又要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把握好工作力度和节奏,增强工作预见性,及时化解矛盾,努力把好事办好,确保社会稳定。

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吉林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集人:臧忠生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成 员:申奉澈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李来华 省国资委副主任
       张永田 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保威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秦福义 省建设厅副厅长
       秦利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史继山 省监察厅副厅长
       刘振宇 省司法厅副厅长
       于收成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巡视员
       费 加 省总工会副主席
       付 裕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副行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申奉澈(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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