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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9 生效日期: 2007-01-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7]37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陕西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6〕39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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