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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8 生效日期: 2007-01-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从业人员钻研业务、学习技能的积极性,加快培养我市高级职业技能型人才,建立优秀职工脱颖而出的机制,提高行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带头人是指在所从事的专业(工种)岗位上职业技能水平居全市领先地位,并在培养新一代技术工人方面有显著成效的优秀技能人才,是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骨干力量。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本行业中有较高的威信,热心于传、帮、带;具备扎实的职业技能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艺,具备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发展潜力大;具有高级技工以上资格;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v高中?w及以上学历或相当学历;在嘉兴市范围内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8名者;
  (二)在省级职业技能比武中获得前5名者;
  (三)在市级(行业级)职业技能比武中获前3名者;
  (四)有一手绝技或绝活,在新产品试制中,能独立编制工艺,解决加工或生产难题者;
  (五)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等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已取得5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四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采用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所在单位对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人选和个人申报的职工进行审核后,向当地劳动竞赛委员会推荐,经当地劳动竞赛委员会初审后报嘉兴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进行评审。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申报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申报表和师徒带教表;
  (二)申报人详细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主要成果证明。
  第六条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评审。对被确认的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正式发文公布并发给聘书。

第四章 职 责

  第七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积极参加全市性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展示先进技艺。在市级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和技能比武中有新的作为或成果。
  第八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努力解决和攻克本专业(工种)的重大技术问题,对企业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全市同行业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热心于传、帮、带,定期对全市同行业(工种)的职工进行技能辅导、传艺活动,全年举办各级技术培训、技术讲座或技艺演示等活动不少于1次,每人带教徒弟不少于5人,并能收到明显的成效。
  第十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认真总结本专业(工种)操作经验,每年至少撰写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1篇。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在被评为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期间,每月享受特别津贴200元,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由市或县(市、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发放。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劳动模范。
  第十三条 在全市同工种或同行业的技能竞赛中受聘担任评审工作。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嘉兴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完成职业技能带头人的评选、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要定期了解职业技能带头人的有关情况,为他们举办讲座、推广先进操作法等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确认为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未履行职业技能带头人职责;
  (三)本专业(工种)知识技能水平未能保持全市领先地位;
  (四)调离原专业(工种)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嘉兴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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