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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8 生效日期: 2007-01-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7]3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本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的专项核查工作,流转税、征管、稽查、法规、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做好核查、上报和总结工作。
  二、为完成此项核查工作,总局信息中心专门开发了存根联滞留发票核查工具软件,并已导入需要核查的企业和发票信息。各地信息部门要在核查工具软件中逐级配置税务机关“节点”和相关操作员。配置的税务机关代码必须与总局下发的存根联滞留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一致。有关软件登录和操作见《关于增值税存根联滞留发票核查工具登录的说明》(附件6)以及软件使用手册。
  三、各地要按《通知》的要求在2月15日前完成总局下发的关于存根联滞留发票销货方的核查工作,填写《销货方税务机关存根联滞留发票协查结果情况表》并登录总局内部网(//130.9.1.51:8001/ zlhc)直接进行结果录入。
  四、待总局对《销货方税务机关存根联滞留发票协查结果情况表》的信息按购货方进行归集整理下发后,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的要求对购货方开展核查工作,并于4月30日前完成《存根联滞留发票购货方核查结果情况表》的结果录入工作。省辖市国税局应在5月10日前将本地销货方和购货方的核查总结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五、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协查和核查的指导,随时关注基层的工作进度,保证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体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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