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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等院校中小学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7 生效日期: 2007-01-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高校、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教委所属单位:
  在学校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是大、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育教学和生活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和装备。随着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系统拥有特种设备数量呈上升趋势。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和教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构建平安校园,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教育部等10部局签署的第23号部长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最近国务院召开的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校及市教委所属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学习贯彻力度,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逐步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人人保安全"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广大师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切实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二、本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层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可参照附件1、2),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足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制定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并做好定期检验工作,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要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督促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严禁使用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的特种设备,坚决杜绝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现象。
  三、本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摸清本单位、本部门的特种设备数量、种类和安全状况,并建立台账数据库,做到有案可查。2007年3月15日前,各高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所属单位按基本情况汇总表内容进行汇总(汇总表见附件3、4),并将汇总表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教委。
  四、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主动为本地区教育系统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服务、指导和帮助,并定期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教育系统特点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高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委所属单位要及时掌握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定期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对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协管员的监察、巡查工作要给予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校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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