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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7 生效日期: 2007-01-1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玉政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尸体工作中的职责,解决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问题,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况,在公告期届满仍无家属、单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防腐、保存期15日届满不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的尸体。

    第三条   在医院以外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由公安部门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出具殓葬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

    第四条   在医院内因病正常死亡的尸体,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由医院通知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分局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在医院内因自杀、他杀、伤害等原因引起死亡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分局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出具殓葬证明。公安部门接到医院通知起8小时内到医院进行拍照、登记、备案;殡仪馆自接到接运尸体的通知起2小时内予以接运。

    第五条   在医院内发现的死亡弃婴尸体参照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应按规定填写;公安部门在出具的殓葬证明上必须注明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及尸体防腐保存天数等情况和明确签署处理意见。防腐保存天数一般不超过15天,期满后因案情需要继续保留的,公安部门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七条   对无人认领的尸体,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玉林日报》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及时书面通知殡仪馆对尸体进行火化。公告费由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划拨。

    第八条   殡仪馆负责将无人认领尸体的火化现场拍照,并记载相关资料备存。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按规定将尸体处理。
  (一)家属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经公安部门鉴定为死亡24小时以上或者溺水死亡14小时以上的;
  (三) 尸体已经出现膨胀、臭味、舌肿眼突等症状的;
  (四)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条   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3个月,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的尸体,其殡殓费由各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做好无人认领尸体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执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失职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涉及赔偿问题的死者遗体,公安、卫生部门应责成责任人先处理死者遗体,避免增加丧葬负担,丧葬费用按赔偿责任解决。

    第十五条   外国人、台胞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民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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