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6 生效日期: 2007-01-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厦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普通院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合理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加大为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事业输送人才的步伐,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在保持原有政策延续性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毕业生数量逐年攀升,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群策群力,创新机制,拓宽渠道,优化服务,在发展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类教育单位、培训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调研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使毕业生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能力建设与就业市场的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匹配;各新闻单位要确实发挥作用,深入宣传毕业生就业政策以及常年坚持在基层岗位工作成才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在全社会形成相信毕业生、帮助毕业生、积极吸纳毕业生的良好就业氛围。
  二、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领导机制
  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建立由市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工商、公安、税务部门组成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组织部、人事局、劳动社保局领导为副组长,其他部门为成员,负责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事局分管领导担任。
  三、制定引导、稳定毕业生在基层地区、基层岗位工作的相关政策
  (一)组织开展好普通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厦委办发〔2006〕74号文的规定做好三支一扶的组织招募、服务管理等工作,通过三支一扶工作的开展,引导毕业生顺应时代潮流,勇于到基层、到企业、到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就业。
  (二)鼓励毕业生到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企业就业。普通高校非厦门生源应届专科毕业生到这四区企业就业、所学专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对口、品学兼优且与该企业签有三年以上合同的,审批时间可延长至审批当年度的9月30日。
  (三)引导毕业生坚持在基层岗位诚信就业。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变化,按照岛内从紧、岛外从宽的户籍准入精神,适时调整完善在我市企业工作多年且已经成长为企业骨干的普通教育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中专毕业生的具体接收政策,解决在厦工作多年的品学兼优、确实为单位的发展做出实际贡献的毕业生人才的实际困难,通过政策引导毕业生立足岗位奋发作为,帮助企业选拔、留住人才。
  四、完善非厦门生源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的人才储备制度
  (一)建立人才储备发布制度。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布储备毕业生人才院校和专业目录,愿意到本市工作、但无接收单位的目录内的非厦门生源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在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先将户口迁入本市。
  (二)加强储备人才就业登记管理。已在我市企业按合同实现就业的储备人才,可凭合同等凭证到市人事局办理就业报到、介绍落户手续,报到时间自毕业后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就业后的流动按在职人员的相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及时为其办理网上申报、档案户籍转接等就业手续,凡不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手续的,冻结该单位当年度进人审批手续的办理;已在其它地市实现就业的储备人才应及时将档案、户籍移往其它地市,或委托市、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将其档案等关系寄往生源地。
  五、积极促进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
  (一)开展待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登记制度。有就业意愿但毕业后三个月内尚未实现就业的厦门生源普通教育类毕业生可到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待就业登记,由该人才服务中心发给统一印制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证》(“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发给《厦门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优惠证》),并给予持证的待就业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根据个人意愿将档案寄存在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机构,待就业期间2年内由人才服务机构予以免费保管档案;免费参加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类相关人才交流大会;市人才网开辟专门的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自荐界面、建立专门数据库,免费提供给持证的毕业生刊载求职信息,并免费在人才网发布;人事部门负责将毕业生信息提供给有见习需求的单位;组织毕业生进行技能培训,帮助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
  2、深化技能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已登记的我市生源待就业毕业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对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参加经批准设立的就业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经考核取得合格证的,可按厦府办?z2006?{9号文规定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通过技能鉴定的,可按照厦财社〔2006〕28号文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的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
  3、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全力帮扶困难家庭毕业生。2007年起,对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厦门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优惠证》的我市生源“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并与其签有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先缴后补,补贴最高年限为三年。
  (二)调整见习补贴标准,完善职业见习制度。鼓励我市生源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待就业毕业生积极参加各类经批准的职业见习活动,以丰富工作经验,增强上岗适应性,尽快实现就业;参加经批准的职业见习岗位工作的我市生源毕业生、在校生,见习期间可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所需费用由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及见习单位分别承担,其中生活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按我市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从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每人每月的见习生活补贴费用,见习单位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支付;见习工作的组织领导、见习期限、见习人员的管理、见习单位岗位补贴、见习期见习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等仍按厦人〔2004〕88号的规定执行。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技能培训、职业见习、就业援助优惠措施的适用期限,调整补贴标准。
  (三)鼓励和支持我市生源在校普通高等、中等学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07年起,符合闽人发〔2006〕11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我市生源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毕业离校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并取得规定报到证件的,可按最高学历参加我市辖区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被录用的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手续给予办理接收手续。
  六、推动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发展。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及就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与各院校、经济发达地区主要毕业生就业网的链接及信息共享工作,努力为高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搭建覆盖广泛、信息通畅、快捷高效、服务优质的网络平台。
  七、强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毕业生人才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主渠道作用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努力深化、细化公共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拓展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的空间;要进一步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努力打造公益性交流平台,积极为毕业生求职、就业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有效促进毕业生就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保障毕业生就业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附件:厦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丁国炎
  副组长:施程辉(市委组织部)
      刘育生(市人事局)
      林建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 员:赖 涵(市教育局)
      庄志杰(市财政局)
      郑东强(市公安局)
      刘文庆(市工商局)
      张 毅(市地方税务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