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管函〔2003〕38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精神,现就我省取消省外、国外公司投标资格及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工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未在粤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投标资格和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工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认真行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取消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并做好本地区建筑市场准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拟在本省参加投标或承包工程的非本省建筑企业,可凭建设单位邀请函或中标通知书及有关资料,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建委(建设局)受理,并办理进粤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表由各市建委(建设局)自行制定。为了掌握省外、国外建筑企业进粤投标和承包工程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建委(建设局)每半年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及承包工程的省外(国外)建筑企业的备案情况汇总(见附表),统一报省建设厅备案,报送日期为每年的一月、七月十日前。
三、本省建筑企业,包括省属和基地在本省的中央部属企业,离开工商注册地到本省其他市承包工程,可凭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建委(建设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本省建筑企业出省承接工程,当地需要省出具介绍信的,应填写《广东省建筑企业出省承担工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建设厅办理。
四、已经取得《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并能按时办理年检手续的省外建筑企业,其《许可证》继续有效,仍可以在核定的注册区域内,按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