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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2 生效日期: 2007-01-12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7]8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涉及广大水库移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不得变通政策规定,不得扩大实施范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切实维护移民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
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我省水利水电移民安置工作,帮助我省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和云南水电支柱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库区、移民安置区和地方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拟定了《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7月经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根据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批复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500号)精神修订完善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及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基本情况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我省水利水电事业发展迅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目前,我省建成和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共194件,其中水利工程171件、水电工程23件(含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同时,还建成小←)型水库911座,小仁)型水库4283座,小型水电站754座,其他各类水利工程100多万件,初步形成了供水、灌溉、防洪、排涝、发电等工程体系。与此同时,也形成了大量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截至2006年6月30日,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现状人数为32.19万人,其中,水利移民18.91万人,水电移民(含百色水利枢纽工程)13.28万人;另有小型水库农村移
  民现状人口9.6万人,小型水电农村移民现状人口4.2万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大多数非常贫困,其中有68件工程分布在47个国家级贫困县,核定农村移民5.9806万人,占32%;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现状移民人均纯收入924元,仅为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042元的45%;农村移民中大多数耕地较少,人均占有耕地1.1亩;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较差,有1773个移民村组不通机耕路,133个移民村组不通电,10.5843万人移民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占农村现状移民人数的56.21%。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有机结合,针对各个时期水库移民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实施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要坚持6项原则: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直属水库与地方水库移民的原则;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1.近期目标:2010年以前,解决现有水库移民总体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使移民人均经济纯收入达到温饱线以上,饮水、交通、生活用电、薪柴燃料、子女人学、看病就医等突出困难得到解决。
  2.中期目标:2015年以前,重点结合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总体发展部署,帮助移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使移民收入接近或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加强移民库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移民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3.远期目标:2025年以前,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移民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使移民逐步融入当地社会,与安置区群众同步致富奔小康;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所在县农村平均水平。
  二、落实后期扶持政策措施和办法
  (四)农村移民人口核定
  后期扶持的范围和对象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为原迁人口。根据国家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制定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和后期扶持人口分解方案,将人口分解核定到相关州(市)、县(市、区),最终落实到具体村组或移民户。
  扶持人口的核定方法:
  1.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和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对象为国家核准的194件已竣工和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32.19万人农村移民。其中:
  (1)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规划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按照现状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落实核定到户、到人,情况复杂,确实无法落实到人的分解到村、组;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进行核定登记。
  (2)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扶持人口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照现状人口核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照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2.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扶持人口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1次。
  3.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安置的水库现状农村移民(含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下列人口应该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
  (1)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
  (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3)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4.下列人口不能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人赘到非移民户产生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
  5.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
  (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
  (2)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3)扶持对象死亡的;
  (4)扶持对象服刑的(缓刑除外)。
  6.人口核定工作应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各相关州(市)、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研究制定核定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是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县(市、区)要组织工作组采取进村人户等方式,开展调查和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核定结果经公示后,建档立卡,以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颁发移民后期扶持手册。
  7.对于跨省自主外迁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跨省自主外迁移民的身份证明,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报,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办理。
  (五)扶持标准和期限
  凡纳入全省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其中,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六)扶持方式
  扶持方式总的原则是"1个尽量,2个可以",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后期扶持资金难以发放到移民个人,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具体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同时,结合云南实际,要充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时期水库移民的特点,以不影响社会稳定、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科学合理地选择移民后期扶持的具体方式。
  1.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搬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按照移民现状人口,尽量核定到户到人,并采取直补到人、项目扶持或项目扶持与直补到人相结合的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到移民个人的,要引导移民将后期扶持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后期扶持资金确实不能核定到户到人的,以村组为单位,采取项目扶持与直补到人相结合或项目扶持方式。
  2.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按照实际动迁人口将扶持资金直补到户到人。
  采取直补到人方式进行扶持的,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必须对扶持人口进行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设立帐户,发放的条件、金额、对象经公示后,颁发移民手册,作为享受移民后期扶持的有效证件。要定期公布资金发放和领取情况,通过银行办理存折(卡)向扶持对象定期直接兑付,确保移民受益和资金安全。
  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通过制定扶持规划,将后期扶持资金重点用于移民所在的村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因病因残、鲸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及无父母亲人抚养的未成年移民,在政府纳入社会救助的基础上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无论采取哪种扶持方式,都要坚持综合平衡、同库同策,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应充分征求移民及其所在村组的意见,充分尊重移民群众意愿。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工作应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
  (七)编制规划
  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在充分尊重移民所在地村组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经济、合理、科学、可行的原则,做好有关规划的编制工作。
  1.分类编制规划。一是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包括直补资金发放和扶持项目的确定。项目扶持必须以村组为单位,选择投资小、见效快,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项目。2007年3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作为后期扶持资金拨付的依据;二是编制库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要与专业规划相协调,受各个专业规划的指导和约束,并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并上报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作为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其他扶持资金的依据。
  2.明确规划分期目标。两项规划编制要以县为主体,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针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扶持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以不超过3年至5年为宜,重点是解决水库移民温饱和生产生活突出问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作为国家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是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发展使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规划期限以2006年为规划基准年,近期规划水平年为2010年,中长期规划水平年为2026年。
  (八)制定配套文件
  一是在编制完成《云南省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时出台《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机《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细则》等配套文件;
  二是建立健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机制,研究出台《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落实提供保障。
  三、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安排
  (九)试点工作原则、范围和方法
  1.试点工作原则和范围。按照"先行试点、探索经验、完善方案、全面推开"的原则,选取4个具有代表性的非界河水库开展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水电工程选择以礼河水电站陆良县小百户镇外迁安置点和漫湾水电站景东县者后安置点,水利工程选择曲靖市独木水库和宣威羊过水水库进行试点。试点工作从国家批准实施方案后即行开始,在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工作时间3个月,工作重点是检验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和后期扶持方式是否可行,群众对中央政策的各种反应以及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各种因素。
  2.试点方法。实行直补到人扶持的,按照核定的现状移民人数,兑现到户到人。实行项目扶持的,通过制定扶持规划,将后期扶持资金重点用于移民所在的村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项目选择主要以解决饮水、交通、生活用电、薪柴燃料、子女人学、看病就医等突出困难为主,因地制宜地进行项目扶持。对因病因残、稣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及无父母亲人抚养的未成年移民,应给予特殊倾斜照顾,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十)试点水库基本情况
  1.独木水库。开工兴建于1958年2月,1958年10月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库容1.056亿立方米,为大(二)型水库,径流面积196平方公里,年产水量1.4亿立方米,坝高36.4米。主要承担防洪、灌溉、城市供水和发电等功能。淹没涉及曲靖市膜麟区、罗平县和富源县3个县(区),初步核定农村移民现状人口2300人,分散居住在3县(区)的3个乡镇、8个村委会。水库移民原始档案资料不全,加上搬迁年代久远,移民身份难以核定,进行项目扶持试点。
  2.以礼河梯级电站陆良县小百户镇外迁安置点。以礼河梯级电站位于会泽县境内,全河段共4个梯级。其中龙头水库毛家村水库于1958年动工修建,1971年建成发电。其中2400人于1966年7月到1967年7月间搬迁到陆良县小百户镇的7个安置点,现状人口3165人,进行项目扶持试点。
  3.宣威羊过水水库。开工兴建于2002年,2004年主体工程完工,库容3131万立方米,为中型水库,主要承担防洪、灌溉等功能,灌溉面积4.42万亩。淹没涉及宣威市1个镇1个街道办事处2个村委会2个自然村454户1741人,本次核定后期扶持农村移民现状人口591人。该水库按照国家规程规范开展了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调查,又编制了相对较规范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人口清楚,移民能落实到人,进行直补到人试点。
  4.漫湾水电站景东县者后安置点。漫湾水电站一期工程于1985年5月1日开工建设,1995年竣工。由于历史原因,人与耕地矛盾突出,生产生活存在一定困难。景东者后安置点原迁移民407人,现状移民430人,属于漫湾水电站集中外迁安置点,移民身份相对容易确认,进行直补到人试点。
  (十一)试点工作安排
  1.工作机构和职责。2006年7月15日以前成立以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水利、移民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建立工作队,负责维护稳定、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
  2.干部培训。由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利用5天时间,分别对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人员进行认真的政策宣讲和相关工作方法的培训,同时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对移民进行广泛宣传。
  3.人口核实登记。2006年7月31日以前,由移民所在村组上报移民现状人口,经县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张榜公示后上报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备案。
  4.规划编制。2006年8月31日以前根据已审批的移民人口完成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并逐级上报,完成审查工作,同时做好资金落实。
  5.资金拨付及项目实施。2006年9月20日以前完成资金直补到人的工作。进行项目扶持的,要按照程序开展项目扶持相关工程建设工作,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严格施工质量,根据实施进度按计划拨付资金。
  6.试点工作总结。2006年9月31日以前完成资料整编,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
  四、后期扶持政策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充实队伍
  1.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后期扶持的日常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2.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落实到部门,部门落实到人。要建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从有关业务部门和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督办及巡视组,对移民工作纪律和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加大移民工作目标考核力度。一旦发现不作为、违反政策规定的,及时进行督办、纠正、追究;涉及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各州(市)要尽快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和责任落实情况于2007年1月上旬报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3.建立健全移民工作机构。各州(市)、县(市、区)有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任务,还未建立或明确工作机构的,要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
  4.移民工作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十三)发挥基层作用,确保政策落实
  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工作中要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抽调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工作组,进村人户,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移民村级组织作用,耐心宣讲政策,面对面深入细致地做好移民思想工作。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一是对库区移民的就业安置,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措施,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和适当倾斜;二是水电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培训力量,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移民的生产技能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就业谋生的一技之长;三是在技能培训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移民进行劳务输出。通过生产帮扶、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多种措施引导移民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十四)妥善处理,消除后期扶持政策连带影响
  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过程中,要加强研究,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制定相应政策消除连带影响。
  1.妥善解决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困难问题。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13.8万人的后期扶持所需资金通过纳入本次电价加价范围进行筹集,按照可分摊的省内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5厘的标准提取,具体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2.妥善处理"农转非"移民生活困难问题。已经和正在实施"农转非"安置的移民中,有相当部分至今缺乏稳定的谋生门路和生活来源。有关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对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于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通过纳入库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其困难。
  3.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中涉及"淹地不淹房"人口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通过纳入库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
  4.妥善处理其他征地拆迁人口问题。我省铁路、公路、火电厂等建设项目所产生的非水库移民,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也要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
  (十五)作好预案,维护稳定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既涉及重大的经济问题,又涉及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要求统一部署,逐级落实责任,落实相关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人。认真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各级政法、公安、移民等部门要高度关注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和群体性事件,防止事态扩大,确保社会稳定。要依法查处极少数人借机闹事、破坏社会稳定的不法行为。
  (十六)宣传培训培训计划分级制定。
  1.培训内容。学习《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组织纪律等。
  2.培训要求。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自上而下、分级培训"的办法,通过培训使每1个参加移民工作的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相关法规政策,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准确的工作方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行政纪律和办事纪律,准确地向移民群众宣传讲解政策,使移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3.培训方式及培训人员。培训工作自上而下,先内后外,分层次集中,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对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前,都要组织进行培训。2007年1月中旬前,各州(市)要举办1期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干部培训班,各县(市、区)要举办1期本行政区域内工作人员培训班。
  (十七)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信息报送网络
  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直接利益,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信访工作小组,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采取开门接访和主动下访等形式,坚持热情接待,积极核实,耐心解释,尽量把矛盾问题消化在基层。
  1.落实责任。各州(市)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单位,为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明确1名负责同志分管信息工作,并指定1名以上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专职信息员,确保日常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2.报送内容。一是日常动态信息。主要包括各地贯彻落实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17号文件的重要工作动态、重要工作经验以及在后期扶持实施中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二是紧急重大情况。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信访事件。
  3.报送方式。各州(市)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报送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讯地址:昆明市鼓楼路120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邮政编码:650051
  联系电话:0871-5193519(传真)
  4.报送要求。对于日常重要动态信息,各州(市)要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报送。对于紧急重大情况,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将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情况报送,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至有关事件处理完毕。
  (十八)加强与有关省(区、市)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四川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界河水库涉及到的相关省(区、市)进行沟通,建立不定期协调会议为主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同库同策",保持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相对平衡,避免触发新的矛盾,切实贯彻落实好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的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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