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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年检登记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1 生效日期: 2007-01-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文号: 杭文广新文管[2007]1号

全市各出版物批发企业:
  现将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年检登记的通知》(浙新出发[2006]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参加年检登记的出版物批发企业请按照省局要求进行认真自查、总结,并根据《通知》第四项:“年检须提供的证件、材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二份,于2007年2月15日前上报我局市场管理处。我局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企业申报的年检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后,将统一报省新闻出版局。如有不明事项,请致电。联系人:李少勇,电话:88228876,传真:88228989。地址:文二路268号。
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年检登记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省报刊发行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法》、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新出发〔2003〕995号)要求,决定对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进行年度审核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以下单位或个人须参加年检登记:经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已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出版物批发单位、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网上书店和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及其类似组织的年检登记工作;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协助做好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个人、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及其类似组织的年检登记工作。
  成立不满一年的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的年检登记时间统一为2007年第一季度。
  三、年检内容
  各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针对下列内容进行认真的自查总结和审核监督:
  (一)发行单位或个人一年来守法经营的情况。总结检查2006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立条件。要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的设立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三)发行单位或个人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出版物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纳税总额、库存出版物总定价、企业营业面积、开设分支机构、门店及从业人员等情况。
  四、年检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参加年检的发行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申请;
  (二)自查报告;
  (三)如实填报的年检登记表;
  (四)有效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五)原核发的出版物发行许可证;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受表彰或处罚的材料;
  (八)出版物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零售书店向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网站报送材料后的回执。
  (九)批发企业还要提供如实填写的《出版物发行报表》、《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表》。
  五、年检程序
  (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组织部署。接本通知后,各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部署各出版物批发企业、连锁企业、网上书店、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参加年检登记;各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个人及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参加年检登记。
  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省报刊发行局要积极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发行单位参加年检登记。
  (二)参加年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自查、总结、上报年检材料。发行单位或个人要对照上述年检内容认真进行自查、总结和填报年检所需的材料。其中,出版物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零售书店,要将年检登记表的内容按时报送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网站:www.cnempp.gov.cn.
  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个人及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直接将年检材料报至各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出版物批发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网上书店、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组织等(包括新华书店系统和邮政系统的批发单位等),均首先将年检材料报至各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新华书店系统、邮政系统的批发单位的年检材料,还应分别经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省报刊发行局审核盖章。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对年检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做出能否通过年检的决定。各地要认真审核相关年检材料,必要时应进行实地审查。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2007年3月15前,审核完毕所负责单位的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做出能否通过年检的决定。各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2007年3月20日前,将经审核通过的出版物批发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网上书店、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组织等的年检材料统一报至省局。
  (四)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年检登记手续。对通过年检的发行企业或个人,由发证机关换发新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在许可证正本上加贴年检标识、副本年检栏内加盖年检章。
  对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发行企业或个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1. 一年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各项出版物发行管理规定的;
  2. 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 不具备设立条件的;
  4. 不能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资料的;
  5. 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
  缓期登记期限为自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出进行缓期登记文件起6个月内。
  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办理年检登记手续。6个月后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总结汇总。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于4月10日前向省局上报年检总结。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逐级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年检总结报告及年检情况汇总表。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行单位设立条件严格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凡不符合要求的,均须进行整改。
  (二)要严格要求零售企业或个人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个人,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门店或相关部门统一设置的销售亭。对没有固定门店、销售亭的流动或非流动书摊等“地摊式”出版物经营点,要坚决予以取消。
  (三)要及时上报《出版物发行报表》、《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表》。各批发企业应于2007年1月15日前上报统计表,有关统计表的填报事宜直接与我局办公室联系,联系人:马盈,联系电话(传真):0571-87163110.
  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布署,严格按照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2007年本地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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