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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区县政府:
为提高农村居民的信息化技能,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建立农村“数字家园”建设与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村“数字家园”管理规范有序、环境整洁卫生、系统运行稳定、信息内容丰富、服务成效明显,更好地发挥农村“数字家园”的作用,现对农村“数字家园”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数字家园”的定位
农村“数字家园”是在农村基层建立的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农村居民提供一个信息服务、技能培训和学习娱乐的公共服务平台,满足农村居民对信息化的需求。农村“数字家园”主要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发布、信息咨询、技能培训、文化娱乐、网上办事等综合信息服务。
二、农村“数字家园”的基本要求
(一)场地要求。交通便利、安全的固定室内场所,可与村委会、活动站、文化站、图书室等公共服务场所相结合,要求环境整洁、宽敞。
(二)网络及计算机设备。配备至少5台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要求接入宽带网络,可选择光纤、ADSL、无线等多种形式实现宽带接入,网络接入带宽不小于512K。
(三)人员配备。具有固定或兼职的信息管理人员1人以上,负责日常管理、安全保障、使用培训及系统维护等工作。信息管理人员须经专门培训。
(四)开放时间。农村“数字家园”内应公示服务时间,保证正常开放,每天开放服务时间平均不低于4小时。
三、农村“数字家园”的建设
各有关区县政府应统筹考虑本区县农村“数字家园”的建设,纳入到本区县推进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居民信息能力,解决数字鸿沟的工作任务之中。各区县可充分发挥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积极性,整合资源,多渠道建设农村“数字家园”。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开展农村“数字家园”建设的试点工作,对具备信息化基础条件、信息服务需求迫切的村镇予以优先支持建设。
对于具备了相关要求的农村“数字家园”,经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验收合格后,可授予北京市农村“数字家园”称号。
四、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各区县政府统筹负责本区县农村“数字家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农村“数字家园”的总体规划与应用工作,负责宽带网络接入、设备发放、局域网建设以及技术培训等工作;各区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数字家园”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依托农村“数字家园”建立“221行动计划”信息平台村级自助互联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开展应用培训和应用推广;各村镇负责选定农村“数字家园”的场所,配备信息管理员,并负责农村“数字家园”的日常使用管理与房屋设施、电力供应等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二)经费保障。各有关区县政府应统筹考虑农村“数字家园”的建设与运行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区县农村工作和信息化工作计划。场地房屋设施的维护、电力供应等费用,由乡镇和村委会负责;计算机设备维护、网络接入、技术服务所需资金由区县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区县信息化年度经费预算;应用推广、村级网站建设维护、信息发布等所需费用由区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可广泛筹集社会资金,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数字家园”的建设与服务。
(三)信息资源保障。建立农村“数字家园”的信息与服务资源保障制度。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整合市级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各区县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协调本区县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延伸到农村“数字家园”使用。
(四)制度保障。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服务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建立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和应用培训制度。逐步统一农村“数字家园”建设标识。
(五)激励机制。对农村“数字家园”建设与应用效果好的村镇,区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予以资金奖励和工作表彰,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与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将予以相关设备、信息资源、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并予以表彰。
五、监督检查
(一)区县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本区县农村“数字家园”的数量、地点和服务时间,公示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二)对于已经设立的农村“数字家园”,存在人员、经费不能保障的,开放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群众对其服务不满意的,由区县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可向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与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建议撤消其农村“数字家园”的称号。
六、对于其它类别的公共信息服务场所,可参照以上意见加以管理
二00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