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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1 生效日期: 2007-08-3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晋农[市场]发[2007]31号

各市农业、畜牧、果业局(中心),各农产品批发市场: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经省农业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市发[2007]2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国质办〔2007〕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7]111号)安排要求,省农业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和《山西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部署要求,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强化基层监管和服务,着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整治目标
  力争用四个月的时间,全省地级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三、专项整治重点
  (一)开展重点农业生产环节用药检查。重点检查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严格检查蔬菜、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行为;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严禁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二)开展重点农业投入品检查。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行为。整顿和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三)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强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简称“三品”)的监管,重点检查认证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标识的确认,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要加大对地级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农产品的监测频率和力度,确保地级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坚决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
  四、五项整治任务
  (一)高毒农药与种植业产品整治。加大对违规生产、经营高毒农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加快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杜绝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限用农药。开展农药市场检查,抽查5种高毒农药的替代产品和近年抽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药产品,重点检测是否含有甲胺磷等禁用农药成分。追根溯源,彻底捣毁制假售假和非法生产高毒农药的“黑窝点”,抓源头、打惯犯,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项整治工作由省农业厅种植业处、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总站、省农药检定所等有关单位参加。
  (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以饲料添加剂和宠物饲料为重点,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进口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强化市场监督,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源头治理违禁添加物非法生产和流入饲料生产领域。努力提高饲料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大进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
  此项整治工作由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省饲料兽药检察所、省饲料办等有关单位参加。
  (三)兽药和生猪生产整治。加大违法经营、使用禁用药物查处力度,组织对兽药经营、兽医医疗机构和养殖场排查活动,发现禁用药物严厉查处。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对企业GMP实施状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将重点监控企业、列入兽药质量通报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整顿措施,依法处理。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加强兽药监督抽检,结合兽药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行为、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清查行动,发现违法产品,要立案排查,建立追踪机制,彻底捣毁制售假劣兽药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通报涉案省份。加大兽药标签清查力度,治理整顿兽药标签违法、不规范行为。加大兽药使用单位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制度。加大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等疫苗监督力度,加强重大疫苗检测、生产供应工作,强化重大疫苗批签发、飞行检查、驻厂监督等制度。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严查无耳标和无检疫证明生猪。组织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此项整治行动由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饲料兽药检察所、省饲料办等有关单位参加。
  (四)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检查各级工作机构认证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现状,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情况,申报材料、年检资料等文件档案的管理情况,认证审查工作时限执行情况以及“三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建立情况等。狠抓原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检查,从源头上保障“三品”质量安全,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农(兽)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绿色食品获证单位是否执行原料(饲料)订购合同;采收、屠宰或捕捞是否符合农(兽)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原料及投入品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和适宜场所。检查必须包装的“三品”是否经包装后上市销售;产品或包装上是否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名称;标称“三品”的产品其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此项整治工作由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名优产品开发中心)、省农牧业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参加。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与监测。组织对地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抽查监测,坚决依法查处批发市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对仍未建立入市检测制度和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的批发市场(省农业厅晋农业明电[2007]14号“关于组织报送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系方式和进展情况的紧急通知”),要依法处罚。各市农业部门要制定计划,落实方案,加大对市场的监测频率和力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地级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将组织力量对批发市场进行专项抽查。
  此项整治工作由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畜产品质检中心(省饲料兽药检察所)等单位参加。
  五、专项整治的措施和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要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厅成立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全省农业系统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建立行政主管机构牵头组织、业务单位密切配合和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给予充分的保证,要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强有力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具体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完善制度,及时部署、迅速行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做到领导到位、指挥靠前、保障有力,措施有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细化工作方案。根据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任务、目标及分工,种植、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等主管机构和业务单位要针对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目标要具体,有情况、有定性和定量指标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方案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要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监测、检查使用违规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违规销售和使用等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验收,要列出具体工作进度时间表,有步骤、有计划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四)加强协调配合。在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案值较大、影响面广、情节恶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挂牌督办一批久拖未决、跨区作案、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确定一批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突破,彻底捣毁制售假冒伪劣的窝点。特别是在高毒农药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等方面,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对跨区域、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搞好联合执法。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作用。
  (五)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合理使用为重点,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科学用药,使用农业投入品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防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指导农民建立农业生产档案,教育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意识。
  (六)加强督导宣传。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整治工作进度,派出工作组,对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和重点案件进行现场督查督办,指导各市、县专项整治行动。各市、县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一个个产品、一个个地区地进行整治,整治一个、宣传一个,每达到一个目标,都要及时宣传”。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消费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的作用,要主动提供新闻采访线索,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导向作用。强化网络等媒体舆情监测和预警,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六、工作制度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工作报告制度、重要活动协调制度、和联合督导制度。
  (一)信息通报制度。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山西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专项整治工作机构从9月1日开始,每周三中午12:00点以前要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规定的统计报表、检测数据和重要信息(报表和信息按《山西省农业厅关于组织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系方式和进展情况的紧急通知》〈晋农业明电[2007]14号〉内部明电附表报送)。报送材料要综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整治行动各参与部门的信息,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量化指标,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工作进展和成效。
  (二)工作报告制度。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每周三12:00以前、每月13日和25日12:00点以前要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报告半月工作情况和当月工作小结。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三)重要活动协调制度。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和各市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活动。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本级成员单位和各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活动。
  (四)联合督导制度。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市开展督导和检查验收工作;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县开展督导和检查验收工作。
  七、总体安排
  (一)部署阶段(8月24日-9月5日)。参加省政府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部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印发《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市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和机制,提出本地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6日-12月16日)。集中时间和精力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各项内容,上下联动、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加强农药、兽药、肥料、种子、农机具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查,加大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假劣农资案件,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强化生产过程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建立生产档案和记录,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强化市场准入监管,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报告制度。强化宣传培训工作,监督与指导并重。增强全程监管能力,切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各市要派出工作组对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各种抽查、抽检工作;建立完善各项制度。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5日-27日)。各市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和验收,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重点地区开展督导。召开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总结交流经验,表扬先进典型,通报工作较差地区和单位。形成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 王立坚 降春雯
  联系电话:0351-3190440
  传真电话: 0351-3190440
  电子信箱:sxnytscc@sxagri.gov.cn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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